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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4-10-31


地大发〔2014〕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规范办学资源的使用与交流,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治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关于公布<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全面、及时便利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课部)和直属单位。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制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编制和更新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二)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按时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推进、督促、检查学校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收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并改进;

  (六)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条 对于以下信息,学校应当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处理程序与申诉途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学科(学位)建设与评估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信息公开的类别、具体事项及承办单位见《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面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研究、工作等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学校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途径与要求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途径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网站及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教代会、学代会、团代会、工代会等会议;

  (三)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档案室、图书馆等;

  (四)学校公报、文件、会议纪要、年鉴、专项报告、信息简报等;

  (五)校情通报会、教代会重大事项发布会、教代会代表听证会等;

  (五)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等汇编;

  (六)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

  第十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拥有信息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拥有信息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师生员工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该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变更、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的,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若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延长答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入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学校应当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和拥有信息的单位均应直接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回复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拥有信息的单位。

  信息公开办公室或拥有信息的单位根据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结论,决定是否公开该信息。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举报工作。监察处会同信息公开办公室等部门及师生代表,对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地大发(2011)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共1051项)

序号

类别

公开事项

承办单位

1

基本

信息

(6项)

(1)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

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人事处

(2)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及各二级单位

(3)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工会

(4)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

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

(5)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6)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办公室

2

招生

考试

信息

(8项)

(7)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学工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8)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学工处

(9)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学工处

(10)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学工处、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纪委、监察处

(11)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学院(课部)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12)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13)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14)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研究生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纪委、监察处

3

财务、

资产

及收费信息

(7项)

(15)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后勤保障处

(16)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财务处、校友与社会合作处

(17)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8)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图书馆、校医院

(19)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财务处

(20)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财务处

(21)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财务处

4

人事

师资

信息

(5项)

(22)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

组织部

(23)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

国际合作处

(24)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人事处

(25)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

组织部、人事处

(26)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工会、人事处

5

教学

质量

信息

(9项)

(27)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学工处、人事处

(28)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教务处、学工处

(29)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教务处

(30)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教务处

(31)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学工处、研究生院、学院(课部)、研究生培养单位

(32)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学工处、研究生院

(33)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学工处、研究生院

(34)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校团委、艺术与传媒学院

(35)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教务处

6

学生

管理

服务

信息

(4项)

(36)学籍管理办法

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

(37)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学工处、研究生院

(38)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学工处、研究生院

(39)学生申诉办法

团委

7

学风

建设

信息

(3项)

(40)学风建设机构

科学技术发展院、教务处、学工处、各学院(课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41)学术规范制度

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

(42)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纪委、监察处、科学技术发展院、人事处、各学院(课部)、科研机构

8

学位

学科

信息

(4项)

(4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院

(44)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

研究生院

(45)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

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

(46)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院

9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2项)

(47)中外合作办学情况

国际合作处

(48)国际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国际合作处

10

其它

(3项)

(49)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

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纪委

(50)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学校办公室、各相关单位

(51)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开事项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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