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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教财司便函〔2014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工作需要,学校教职工、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使用学校经费实施的国内差旅事项,适用本办法。

  出差人员使用实习经费出差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出差人员的差旅涉及国内行程和国际行程的,国内行程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国际行程部分由学校另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差旅费的审批

  第四条 差旅活动必须经各二级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差旅经费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差旅费。

  (一)出差人员使用二级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出差的,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出差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或代管经费出差的,由科研或代管项目的负责人审批;

  (三)出差人员使用学校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出差的,由专项经费的负责人(项目经费卡负责人)审批;

  (四)教职工调动工作或探亲所发生的差旅费,应当有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

  (五)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使用行政经费出差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批。

  第五条 差旅经费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差旅审批职权,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部门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并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的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

  第八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差旅经费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飞机出差的,所乘航班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航空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据随城市间交通费一并报销。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

  第九条 原则上不允许自驾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差旅经费负责人签批并明确出差人员和人数(出差人数不得超过车辆法定核载人数),凭路桥费票据和出差时段的燃油费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报销的燃油费和路桥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因自驾车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十条 原则上不允许租车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需提供差旅经费负责人签批的情况说明,并附租车合同和票据,方可报销。因租车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含酒店、招待所等)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2

  第十三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安排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随行人员不可上浮住宿标准。

  第十四条 住宿费应与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其中出差地为青海、新疆、西藏的,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详见附表2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标准详见附表2

  第二十条 自驾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各类会议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的,会议费需同参加会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一起报销,不得单独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会议组织方发布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但费用自理的,可按照出差实际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八章 工作调动、老有所归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入职时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的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老有所归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参照调入教职工标准报销一次武汉至北京的费用。

第九章 探亲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旅费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教职工乘坐火车探亲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票价报销;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车票。

  (二)教职工乘坐轮船探亲的,按四等舱位票价报销。

  (三)教职工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探亲的,按不超出火车硬座同里程票价凭据报销。

  (四)教职工探亲往返路途限于直线交通,若受交通条件所限,中途必须转乘车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票据按“其他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报销1天住宿费。

  (五)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分居异地的配偶的,一年报销一次探亲差旅费用。

  (六)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两年报销一次探亲差旅费用,按本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计算出往返路费超过本人薪级工资部分由学校报销。

  (七)探亲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计发,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章 科研经费的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八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的标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凭票据报销;超过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科研经费出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野外科研出差。

  (一)科研项目类别属于地质调查、地质工程类,且科研合同或任务书上明确有野外工作时间、任务和地点,科研经费预算有野外工作经费的。

  (二)科研出差工作地点在县级以下的城镇、村庄,或无人区、山区、极地、高原、高寒、沙漠等西北部艰苦地区,或海上作业的。

  (三)科研出差工作地点的大多数旅店无法提供住宿发票的,或自行搭建野外帐篷、临时用房的。

  第三十条 野外科研出差须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科研项目野外出差登记表》,由二级单位以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报销的科研项目和野外工作地点的匹配性确认并签字盖章,表格详见附表3

  第三十一条 符合野外科研出差条件的,出差人员凭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抵达野外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野外补助。

  第三十二条 野外科研出差的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结余归己,超支不补。出差人员领取野外补助后,不再计发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野外科研出差的补助标准:

  (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的出差人员,按照300/日包干计发野外补助。

  (二)一般出差人员(含学生)按照200/日包干计发野外补助。

  (三)国家、主管部委及学校对野外津贴、补助标准有其他规定的,可以同时执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若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经费出差,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有出差(工作)地相关单位证明,并由科研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相关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按出差实际天数计发各项补助。

第十一章 其他类型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十五条 借调国家各部委及学校驻外地办事处人员的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不单独报销住宿费。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20/天。

  (三)市内交通费随同差旅费一起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不再计发。借调国家各部委人员的此类开支不得超出《关于借调国家各部委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总额。学校驻外地办事处的此类开支不得超出其三项经费预算控制额度。

  第三十六条 在武汉市城区统一参加学习培训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集中住宿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不计发交通补助。报销时需附相关文件通知。

  第三十七条 经组织批准,在外地较长时间学习、工作的,包括到基层单位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或参加短期进修、培训学习,并集中住宿时间超过15天的,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中住宿的住宿费在标准内凭票报销。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为:

  1.到基层单位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的1个月以内,15/天;1个月以上,补助减半。

  2.经组织批准外出参加短期进修、培训学习并集中住宿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10天以内的15/天;10天以上至1个月的12/天;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10/天;6个月以上的5/天。

  3.工作学习中断期间(如寒、暑假)不发伙食补助费。

  (三)市内交通费在工作、学习期间不计发。

  (四)路途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二章 有关差旅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结束后3个月内(以返程抵汉日期为准,遇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将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四十条 除科研出差外,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需提供差旅经费负责人审签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差旅费票据时间在春节期间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均应在规定标准限额内报销,超出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第四十三条 在北京有住房的教职工,在京出差期间,按规定标准的50%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四条 出差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可按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经费主管单位和邀请方签证的住宿证明(参见附表4),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经费主管单位和合作方签证的住宿证明(参见附表4),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除野外包干情形外,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工地勘查、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经所在二级单位签字盖章的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五条 差旅费票据遗失情况的处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遗失,需提供由经费卡负责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由二级单位审批盖章确认,方能报销未遗失的单程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发票遗失,视同无住宿费发票,其余费用均不得报销。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出差补助,在执行过程中若涉及个人所得税,其税款由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差旅审批与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08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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