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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促进国拨专项执行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5-05-19
      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国拨专项规范执行,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校内定期通报制度

  每月第一周周三上午,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参加,通报有关专项执行情况,分析专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商讨研究具体对策。

  二、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校内单位定期协调制度

  学校成立专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每月10日前就专项资金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按月进行协调并及时处理。该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及财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实验室设备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主管处领导及有关重大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参加,就专项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沟通并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学校校务会、财经会报告,由学校决策解决。

  三、建立专项资金执行的校内约束制度

  明确专项执行有关流程中各部门相应职责,主要包括:

  (一)财务预算批复流程

  1.财务处接到教育部专项预算批复后,应在5日内下达校内相关单位预算批复。

  2.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复后,应于20日内上报财务处详细执行预算。

  3.财务处接到各职能部门、项目负责人上报的详细执行预算后,应于5日内予以明确批复。

  (二)政府采购流程

  1.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收到政府采购申报表后,应即时表示明确意见。

  2.需要进行招投标的,资产管理处、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能,3天内确定招标事宜,30日内完成招投标工作。

  (三)项目实施及结算规定

  1.合同签订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办法。合同签订后,设备采购及工程进度款支付严格按合同执行,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的工程款支付还应遵循月控申报程序。有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办理符合要求的付款事宜时,财务处应于2日内办妥。

  2.合同签订后,项目执行部门应按计划要求,尽快组织实施。凡当年应形成财务决算核销的项目,工程应在1110日前办理完毕竣工、验收手续,设备应在1220日前验收入库并结算完毕。

  3.审计时间的规定。基建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审;内审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须送学校财务处委托外审;学校财务处接外审委托函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委托书送达审计处;审计处收到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对资料符合审计条件的出具接收委托函,对资料不符合审计条件的退回相关部门令其补充完善资料,并自出具接收委托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外部审计,出具审计确认表。

  4.外部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达相关部门,以便及时结算。

  (四)项目执行通报流程

  1.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制定有关项目年度分月执行计划,并在每年115日前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计划制定全校的国拨专项资金年度分月使用计划(年度分月执行计划表式由财务处统一制定),经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批准后,上网公布,并作为当年对各职能部门专项执行的考核依据。

  对新增的当年预算,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应在上报详细执行预算的同时报送年度分月执行计划。

  2.各职能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专项资金实际使用进度分析表,重点与年度分月项目执行计划进行比较,对未达到目标进度的,应详细分析原因,并在协调会上通报,以便学校研究采取对策。

  四、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校内责任制度

  根据专项执行流程,流程中各结点的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凡影响专项执行的,应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相关责任的认定及处罚措施如下。

  1.若已到国家规划的执行终点,项目仍未完成,相关部门第二年的行政办公经费不予增加。因未完成项目被国家收回,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项目主要负责人当年考核至多为基本称职。

  2.如因项目未按时执行,项目执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结余资金,给学校带来审计、法律风险的,应由项目执行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自行负责。

  五、加大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国拨专项执行是一项事关学校事业发展、事关学校资金安全的大事,希望相关部门及各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确保学校的国拨专项资金规范使用。

  六、此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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