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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项资金预算和结算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理顺专项资金管理体制,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明确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要求和预算责任,最大限度地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专项资金的目标实现,根据国家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教财厅〔2003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及补充规定(财库〔20069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国家专项安排的基建、修购、“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等有专项任务的资金,以及学校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所有专项资金均遵循项目管理的原则,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目标、具体实施方案与措施以及详细、可行的项目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应遵循如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论证与评审、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汇总报学校财务部门、提交校财经委员会确定具体项目、提交校务会确定当年预算、财务部门下达一下预算批复、项目使用部门提交项目详细执行预算、财务部门下达二下批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文本申报”,所有项目的申报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项资金申报书》,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专项资金预算实行与学校全年预算一同申报的制度,申报需遵循如下程序。

  ()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各项目建设单位将下年需要安排的专项,按照项目的类型填写规范的申报文本。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将申报文本分别报后勤保障处、实验室设备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科技处等有关项目管理部门。

  ()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文本,组织专家公开评审,对于修缮经费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应编制详细的工作量清单,具备审核条件的可开展事前预算审计。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提请审计部门或聘请专家帮助审核立项的项目预算及执行情况。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报告应作为学校下达预算控制数的主要依据。

  (4)对以上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项目的缓急程度排序汇总报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提交校财经委员会讨论后,拟定排序后项目,并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

  (5)财务部门整理财经委员会意见,提交校务会讨论,确定当年专项项目的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申报文本必须细化。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必须分项列明主要开支的详细内容、数量、金额及项目实施、结算时间;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还应分项编报开支细目的具体测算依据(包括工作人数和价格标准等);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编报详细的预算方案,原则上要达到投标单位的报价预算水平。以上申报文本在经过校务会同意、财务处下达预算批复后,应按预算批复要求重新填报明细预算报送财务处作为政府采购、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批复必须及时。全年的专项预算资金的预算批复,在校务会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随各单位、各部门的预算一同批复执行。当年未批准但同意立项的项目,列入项目库进行管理,滚入以后年度。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报需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突破。若因为减少预算项目内容,或因到期未完成、未开工项目的未用经费,以及政府采购后节余经费学校及时予以收回。使用单位确需使用的,应重新申报预算。

  预算调整必须在使用单位提交资金调整报告,并经过有关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重大的预算调整必须经过校财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进行。自行调整预算内容的,财务部门拒付有关项目的款项,并报请学校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临时性任务的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要强化归口和程序化管理。为加快效率应遵循如下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专项资金预算申报书,并根据项目的类别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是否有必要立项的明确意见。

  ()由申报单位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确立立项的意见。

  ()将签署意见后的申报表转交财务部门进行预算金额的审核,由财务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若达到需校务会确定金额的报校务会批准,最后由校务会给财务部门下达预算执行通知书。财务部门在接到有关校领导、校务会批准的报告后,一周内予以启动项目。

  第十二条 对于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各申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自筹资金和学校安排的日常预算资金结合起来使用。原则上,要逐步提高项目执行单位资金占项目资金的比重,逐步达到20%以上。

  第十三条 在财务部门设置专项资金预算审核监督管理岗位,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日常立项、初步评估和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并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审计工作。

第三章 使用与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结算管理的一般程序为:报送下月《资金需求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审核、签订合同、支付进度款、验收入库、审计、结算、质保金领取。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学校预算批复要求,有计划地使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归口管理的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等部门,每月20日前应按照预算申报的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签订的有关合同等实际情况,向财务部门提前报送下月《资金需求表》,以便财务部门提前筹集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到位。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需求表》进行审核;有权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对资金需求作适当调整,但必须提前将调整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对于不报《资金需求表》或审核不实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内容的专项支出,应按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结算程序:

  (一)单体5万元以下的设备、服务项目,单体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及财务结算流程

  单体5万元以下的设备、服务,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流程管理,由相关管理部门(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审批采购方式,采用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方式的项目,按5万元以上的设备、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与结算流程进行管理。

  无法实行批量或者集中采购的5万元以下的设备、服务,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财务结算流程:

  确认自行采购的项目凭《政府采购预算申报表》、《固定资产入库单》、有效发票等到财务处办理一次性结算付款;

  确认协议供货的项目在提供以上资料的同时,还应出具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到财务处办理一次性结算付款;

  工程类及含工程安装的设备类项目的结算,必须在提供以上材料的同时,出具《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结果通知单》、《质保金领取凭据》等材料。

  (二)单体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服务项目,单体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及财务结算流程

  单体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服务项目,单体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流程管理,应以《付款通知单》作为设备、工程项目付款依据,《付款通知单》必须具备收款单位银行户名、开户行、帐号、采购预算金额、合同金额、按合同列报的项目形象进度、按进度应付金额、结算金额、质保金、审计费等内容,由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等填写,资产管理处核对盖章后生效。财务人员除第一次和最后一次将合同与《付款通知单》进行核实付款外,中间的进度款只以《付款通知单》为付款依据。其具体流程如下:

  1.提出采购申报: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报表》到财务处进行资金确认,由相关管理部门委托资产管理处进行政府采购,根据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第一次进度款支付审批:付款经办人持申请到合同签订部门一次性填制《付款通知单》,资产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情况与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审核签字,同时持加盖资产管理处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到财务处办理款项支付。

  3.第一次进度款支付:经办人持由资产管理处审批的《付款通知单》及复印件、借款单或发票、合同复印件(资产管理处审核盖章)等,到财务处办理进度款的支付。财务处业务经办人在付款通知单上加盖付款印章及记录付款标记,并将《付款通知单》复印件粘贴到凭证下,合同复印件留存。涉及大额资金的支付须办理相关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4.第二次及以后进度款的审批及支付:经办人持《付款通知单》及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使用负责人在借款单上或发票上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审核签字)签批的借款单或发票,到财务处办理付款。会计业务操作同上。

  5.最后一次结算付款审批:经办人须同时出具《付款通知单》、《政府采购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质保金领取凭据》,工程类及设备类含工程安装项目的结算还须同时出具《项目审计结果通知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材料,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结算付款审批。会计人员收回《付款通知单》,合同复印件及以上付款材料存作凭证附件。

  6.工程类所有项目的付款,还必须以每月的《资金月控批复表》为付款依据,不得超过《资金月控批复表》中批复的金额付款。

  (三)合同变更后的结算

  合同变更应严格按《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0855号)的要求执行。

  合同变更导致突破项目预算的,必须在办理有关预算调整事宜后才能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的结算,必须在经费预算开支内容批准范围内开支。若无支付标准可参照执行的,必须事前报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核定;若标准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政府采购招标说明书和签订的正式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资金的付款方式,付款原则上必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进度要基本与任务的完成进度相符,要设置明确的付款标志。

  第二十条 不在政府采购目录的专项资金结算支付,必须有依据。主要依据为:国家和学校下达的预算文件、专项资金详细预算表、发票、经办部门的印章和经办人员的签字。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专项的付款在项目未最终完成前,不得超过批准预算的70%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款(含单独招标的设备与安装工程)在未办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前,付款最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含审计费预留,审计费按合同金额的2%预留),合同之外的新增项目一律先不予结算;设计费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付款不得超过80%;所有设备购置、物品采购和服务的项目在验收交付使用前,付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审计费用在未提交符合要求一式三份的正式审计报告前,不得付款。

  第二十三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在最终结算付款时,必须按规定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预留期限应与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或维保期相一致,最短不能低于1年。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部位,预留时间还应适当延长,预留比例还应适当提高。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政策和相关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工程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设备货物招标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财务部门可以通过银行票据等合法的金融工具,通过与供应商协商的方式,降低学校的资金贷款利息负担。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且可用现金进行结算支付的,金额一次达到3万元的必须提前通知财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结算支付,必须在专项任务的资金预算申报中,提出具体的资金结算方式和资金支付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由财政部、教育部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结算支付除国家相关文件另有规定之外,原则上按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结余资金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学校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09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结余资金需要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财务处应加强各类资金支出情况的分析,及时向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通报项目结余情况,并在必要时向财经会或校务会汇报”。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应进行绩效考评。学校应探索建立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以推进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管理。

  第三十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年度和项目结束时认真进行总结,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财务经费卡号为准)要向财务部门提交预算执行情况汇报;财务部门要组织财经委员会成员或聘请有关专家,对学校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今后拨款和安排该单位新项目的重要依据。

  为加快国拨专项资金的执行,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国拨专项执行的意见〉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1030号)的要求,执行定期通报、定期协调、执行约束及处罚制度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地大()办发(2004)027号文同时废止。原其他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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