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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学校银行账户缴存现金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5-05-19
     为了加强我校资金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个别单位或个人利用学校账户收取违规收入进行不法活动,现对使用学校银行账户缴存现金的经济行为做如下规定。

  一、缴存现金的范围

  1.校内所属单位依法进行教学和相关服务活动收取的现金收入,属于经常发生且数额较大的,可以使用学校银行账户缴存现金。

  2.确实需要用学校基本账户进行临时性缴费的各二级单位及个人零星的合法款项。

  二、缴存现金银行及账户

  学校缴存现金银行为中国银行地大支行,学校缴存现金账户为学校在中国银行地大支行开办的基本户。

  三、缴存现金单位授权

  用学校银行账户缴存现金的单位,须持有财务处核发的相应的校内收费许可证。无校内收费许可证的,需提交缴存现金的委托申请,到财务处收入管理科进行登记核批。

  四、缴存现金的具体方法

  1.长期需要缴存现金的方法。对长期需要缴存现金的单位,请相关二级单位指定专门的收费责任人办理缴存手续,并将该收费责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统一向银行开具收费委托函,银行按委托范围进行收取。

  2.临时性缴存现金的办法。一是到财务处资金结算科填具现金缴存凭证并加盖相关责任人签章后,到学校基本户开户行进行缴费。二是将所缴现金存入个人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中(开户行不限),再到财务处做账后直接到资金结算科刷卡缴费。

  五、其他相关规定

  1.每年集中收费以后个别同学因特殊原因需要直接缴费的可以直接到财务处缴纳现金或者采取临时性缴存现金的办法的第二种方式进行缴纳。

  2.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银行账户,凡自行使用学校账户或使用学校账户超范围收取违规收入的,一经发现一律按照乱收费论处,相应造成的经济纠纷与法律责任一律由责任单位与个人自行承担。

  3.本规定自200810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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