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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用款计划编报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为适应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学校用款计划编报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地大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用款计划编报依据及原则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前提和依据。按照财政部的要求,预算单位必须按季分月编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1.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和项目进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其中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2.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财政部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应当根据部门预算及时调整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二、用款计划编报程序、要求及时间

  1.财务处每年根据教育部安排,对校内各预算经费哪些需要编制用款计划做出具体说明。

  2.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由财务处与有关部门商讨后,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

  3.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经费管理部门依据用款单位项目进度编报用款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务处汇总。其中基本建设经费、国家维修经费由基建处负责;“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等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设备购置经费等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有关教学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由科技处负责;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及矿产资源调查项目经费由地调院负责;地质过程与矿产资源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由该重点实验室负责。

  4.校内各用款单位及经费管理部门务必要密切配合,根据实际需要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用款计划,确保支付与计划相符。

  5.经费管理部门上报财务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时间,每年由财务处确定。

  6.财务处上报教育部分月用款计划的时间,每年由教育部通知确定。

  三、用款计划的批复及使用

  1.财务处收到教育部用款计划批复后,及时通知各经费管理部门,按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额度。

  2.批复的用款计划的各类、款、项资金专款专用,用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调剂使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款计划年末结余要注销。项目支出可在下一年重新申报用款计划,待财政部批复后方可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基本支出年末注销后,结余资金不能跨年使用。

  四、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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