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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校内改革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财经行为,使学校的财经行为和财务收支活动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根据学校年度事业计划,以收定支,做好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分配方案,力求收支平衡。

  3.广开财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协助学校开辟新的收入增长点,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堵绝学校财源流失。

  4.认真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支出,努力节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积极参与学校经济体制改革,做好事前调研论证工作,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定期向校领导报告财务收支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完成。

  6.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做好产权界定及产权收益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开展优化资源配置,防止资产购置的重复浪费,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以促使学校办学规模达到最佳边际效益。

  7.积极开展会计核算及会计电算化、网络化工作,不断准确、真实和及时地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各类财务信息,按时编制及报送财务报表,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8.对校内二级及以下会计机构实施业务领导,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经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学校的各类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进行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教育,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八条 全校所有设置独立核算的会计单位(包括:事业单位、校办企业单位、经济实体),以及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院系均可试行委派制,学校向以上单位委派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经学校批准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各派出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置专职财会人员。财务处处长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以及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须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校内各二级单位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向财务处上报财务收支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务会审议通过后,按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财务处按预算控制数编制详细预算,经校务会批准后下达给各二级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增预算的,需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校长机动费列支,校长机动费仍无法解决的,需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落实资金来源后方能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七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合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标准,自制票据。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实行收费专管员制度。

  第十九条 全校的收据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统一印制或监制校内结算的票据,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的法人企业,开展正常经济业务,需用的票据,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购买,不得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实行< 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各单位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后,发放校内事业性< 收费许可证>,并对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年审。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支出,对违反规定或超出预算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节余包括:经营收支节余、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节存事业收支节余。

  经营收支结余是指学校从事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门并入学校结余。

  预算外资金结余是指学校根据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由国家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形成的结余。

  专项资金节存是指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在当年尚未使用完而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形成的节存。

  事业收支节余是指扣除预算外资金结余、专项资金节存、后可供学校结转事业基金使用的结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供分配的结余(经营收支结余和事业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学校内部分配办法由财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经学校批准实施。

  鼓励勤俭节约办事业,各单位当年结余的经费,允许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对节支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发展基金,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风险基金,出版基金等专项基金。学校专用基金的设置首先应明确资金来源,提取比例,使用范围,管理办法,并经校务会批准实施。

  教学发展基金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教学方面的重点建设,教学成果奖励等支出。

  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风险基金按科研事业收入,科研拨款以及"211工程"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具有前景的应用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开发项目等的前期研究和前期开发的支出。

  出版基金按出版社上交学校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资助校内教材、学术著作出版支出。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统一由财务处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依据本规定制定专用基金管理办法,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和核算,做到先提后用,专款专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都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团体单位,因工作需要开设银行帐号的,只能在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帐户、办理结算业务,一律不得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帐户。

  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确因实际需要,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帐户的,必须经学校批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并将银行帐户的设立情况报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校内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依据本办法制定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合理地制定库存定额,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的效益。

  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学校财务处和物资管理部门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或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主管校长核批。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还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由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转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年度终了前,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学校各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由财务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

  第四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是一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学校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四十八条 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学校向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借贷资金,如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校办产业周转金等,学校必须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和坐支。

  第五十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算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校各单位和财务部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第五十一条 代管款项是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工会会费、党团会费、挂靠学校的各专业学会、协会经费及其他代管款项等。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按照《高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财务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妥善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财务报告制度,凡校内设有财务机构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

  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建立健全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接受校内审计、财务、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六十二条 学校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的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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