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辅导员队伍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24号令)和《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2014〕2号,以下简称《能力标准》)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持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促进职业化、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重点;以推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发展为目标;以学生工作实践平台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优势为支撑;以创新培养培训方式为手段;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实现学校“品德高尚、基础厚实、专业精深、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目标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爱国守法,敬业爱生,公平公正,为人师表,以高尚品行和人格魅力教育感染学生。
(二)加强党性修养,修学储能,按照《能力标准》要求,主动学习和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努力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准确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学生党团建设、班级建设和管理,贴近实际和生活、贴近学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服务支持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循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以人为本,求实创新,立足学院(课部)、学科专业和学生特点,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
(五)开展校本德育研究,及时分析工作对象、环境和条件的新变化,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注重运用新媒体等方法技术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的能力。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反馈机制,及时开展相关调研,准确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动态,结合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积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认真做好大学生奖励资助工作,组织好大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不断完善“发展型”资助的制度措施,积极推进“结果奖励”向“过程支持奖励”转变,激励学生追求学术卓越。
(五)积极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引导、学业与职业规划辅导,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和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积极拓展就业市场,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以“党徽照我行——支部引领工程”为载体,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学生主体性发展。
(七)建立协同机制,组织、协调班主任、学务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究生导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主题班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艺体育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引导活动。
(八)积极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学业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任务,注重研究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注重工作研究,探索工作规律,努力促进自身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格局配备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本科生一线辅导员,按1:30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暂时不足时按照缺一补二的原则配备兼职辅导员。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在学历、年龄、外语水平等方面符合学校人事制度相关要求。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学生工作;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等基层服务经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且按相关政策在年龄要求上根据基层服务年限相应放宽。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监察处、校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相关进人学院(课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选聘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个人报名、组织推荐、资格审查、素质测试(笔试、面试和双选复试)、组织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校内转岗聘任辅导员岗位的除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外,其他任职条件不变,考核程序可以适当减少。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选聘条件、程序和计划,由用人学院(课部)负责选聘。
第十条 “1+3”辅导员是指第1年专职从事学生工作,后3年边工作、边学习,4年完成研究生学业的辅导员。工作期间,学校给予工作补贴,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本人志愿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直接转为专职辅导员。“1+3”辅导员的选聘在学生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后进行,优先从本校免推保研学生中选聘。“1+3”辅导员选聘条件、程序参照专职辅导员选聘要求执行。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培养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制定并实施辅导员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通过加强辅导员的业务培训、科学研究和后备队伍建设促进辅导员队伍的培养,构建业务培训、学位进修、名校访学、立项研究、实践锻炼五位一体的辅导员队伍培养体系。
第十二条 对照《能力标准》要求,建立辅导员培训的常态机制,加强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培训教材等建设,逐步完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骨干培训梯次递进,校内培训、校外培训、海外培训互为补充,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互结合的辅导员业务培训体系。
第十三条 坚持以立项研究促进工作实践,积极推进“大学生发展支持与辅导员职业能力提升”联动项目建设,以研究团队建设为重点,整合研究力量,统筹研究项目,加强研究过程管理,建立校级、省级和部级项目滚动申报机制,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发展和工作实践开展研究。
第十四条 加强辅导员后备队伍建设,将本科生兼职辅导员到“1+3”辅导员,或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到专职辅导员的生长过程作为专职辅导员来源的重要通道,进一步优化辅导员选培生长机制,着力选培一批了解校情、认同学校文化和熟悉学生工作的校本辅导员。
第十五条 立足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路径,努力成为学者型、专家型辅导员;尊重辅导员个性选择,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逐步形成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和多渠道、多元化发展并举的辅导员发展体系。
第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可聘用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岗位,同时也可按规定聘用职员职级。结合专职辅导员工作特点,专门制定《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确定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岗位的职责及高聘、分级聘用条件,高聘、分级聘用申报指标单列。
第十七条 按照《能力标准》的要求制定细化可操作的辅导员等级评定办法,建立辅导员职业能力评价制度。全体辅导员必须参加等级评定,原则上高聘讲师职务应当具备初级辅导员职业能力,高聘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中级辅导员职业能力,高聘教授职务应当具备高级辅导员职业能力。其他系列的聘用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根据辅导员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湖北省高校辅导员专项奖励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课部)双重领导。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学院(课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院(课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校内转岗或调离学校需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所在学院(课部)同意。辅导员工作以完成1个年级的4年带班任务为周期,第1个工作周期内,除提拔任用处级干部或特殊需要外,辅导员必须履行入职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离岗申请。辅导员满1个工作周期后,若自愿申请校内转岗,转岗时间原则上为6月下旬。若有更好职业发展或确实不适应辅导员工作岗位的,可以申请调离学校。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满1个工作周期后,学校积极支持其学习提高,鼓励其攻读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博士学位、开展博士后研究或国外名校访学。在职学习期间,必须工学兼顾,且以工作为重。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契合学生工作实际需要的,学生工作部门给予研究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不断完善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形成职业能力评价与工作绩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衔接、辅导员个人与所在单位业绩相关联的辅导员队伍考核体系。辅导员考核由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学院评价和部门评价四部分组成,其中部门评价由学生工作部门、教务处、组织部和人事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学生工作部门适时向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聘委会通报辅导员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用、奖惩、晋级以及外派学习培训和交流访学等挂钩。
第二十三条 建立辅导员退出机制,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按照学校人事制度予以处理。
(一)政治立场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违背政治工作原则者;
(二)不能自觉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有违背辅导员职业守则行为者;
(三)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对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四)学生满意度极低或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先进典型选树工作,建立辅导员荣誉制度。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每年评选“优秀辅导员”,授予“中国地质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在校内评优的基础上,积极向湖北省和教育部推送辅导员先进典型,不断增强辅导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