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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与香港高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4-1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31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香港拥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的12所高校等学校(以下简称香港高校)与我校进行合作,组织香港高校师生来我校学习、科研、实习的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交流项目师生指香港高校来我校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的学生及教师(主要指带队教师,下同)。具体包括参加小学期课程(暑期)、交换生课程、讲座、学术竞赛、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学生及教师。

  第四条 交流项目经费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规范经费使用管理;

  (二)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评价经费使用效益;

  (三)进行财务监督,保证经费合理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交流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等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资助经费支出、补助个人支出等。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六条 各学院(课部)应根据交流项目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资助标准、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等,在科学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制定预算方案,并报学校港澳台办公室。

  第七条 交流项目经费预算一旦下达,学院(课部)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通过学校港澳台办公室报教育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各学院(课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同时,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交流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教育部拨款。如确需学校自筹经费,则以学院(课部)配套资金为主。

  第十条 交流项目经费收入管理要求:

  (一)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按照国家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流项目经费资助项目包括:

  (一)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二)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第十二条 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大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师。

  第十三条 交流项目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补助个人支出。

  (一)资助经费支出

  1.注册费,是指由交流项目师生在我校办理学习、科研或实习登记手续所需的费用。

  2.教学费,是指我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教师课酬、教学用建筑、仪器设备、教学用品、资料复印等教学所需费用。

  3.实验费,是指交流项目实施必需的实验费用,包括使用实验室,耗用实验材料等费用。

  4.实习费,是指实习单位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技术指导、场所、工具器材等所需费用。

  5.基本教材费,是指我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学习课程所必需的讲义资料、实习指南或教材的费用。

  6.住宿费,是指我校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校内住宿所需的费用。如因学校条件限制不能提供校内住宿,可住校外,相关费用在资助标准内从本项目经费中据实列支。

  7.伙食费,是指我校为短期交流项目师生安排餐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校内交流及野外考察期间所产生的餐饮费。

  8.野外考察交通费,是指项目师生野外考察时,为其租用交通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9.宣传费,是指为开展本项目而产生的前期、后期宣传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品、吊牌,摄影、摄像等产生的费用。

  10.参观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进入博物馆、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古迹等产生的费用。

  11.交通补助,是指向长期项目师生提供一次由深圳(或广州)到武汉的往返车票(含机票)补助,最高补助额度1000元人民币,不足1000元的据实报销。

  12.志愿者服务费,是指向项目交流师生提供陪同服务的志愿者所提供的报酬,包括校内服务、野外考察服务等。

  13.加班补助,是指为交流项目师生提供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所发的加班补助。

  14.日常管理费,是指我校组织文体活动、教学旅行补助等发生的费用,由我校自行负担。

  (二)补助个人支出

  15.日常生活费,是指由我校根据资助标准按月发放给交流项目师生本人的日常生活补助。

  第十四条 香港高校办理师生来内地手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生活费中的一次性安置费及医疗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等自理。参加项目的香港高校师生因个人原因离境回港的旅费自理。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课部)应当按照学校及教育部有关要求,编制交流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学院(课部)上报决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学院(课部)编制的决算报告,报送学校港澳台办公室,纳入学校部门决算。

第五章 结转结余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交流项目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使用交流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我校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人员应当对交流项目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严格遵守财务与会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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