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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联合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联合办学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联合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联合办学"系指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招生、利用我校各类培养计划、发放我校各类毕业(结业)证书、办学地点不在我校校内的办学行为。本办法适用于校外联合办学的各类教育事业收费,包括:学费、教材费、抽考费、注册费、报名费、办证费、各类代收费以及其他经学校财务处批准许可收取的成本费等。

  第三条 学校开展校外联合办学,必须与联合办学单位(以下简称"联办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按照本办法对办学收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

二、费用的收取和分成缴交

  第四条 校外联合办学收费的具体执行主体为联办单位,联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工作。

  第五条 联办单位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向学生开具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加盖联办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学校收据,则所有收入须先全部上交学校,再由学校按协议约定的分成办法,分配给联办单位。

  第六条 联办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有关代收费项目的标准,须按照我校申报并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若采用联办单位所在地收费标准,须报经学校批准。联办单位收取核准之外的收费项目,须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拟收费的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经学校财务处审核同意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亮证收费。

  第七条 学费的收取以学生实际修读年限计算,住宿费的收取以学生实际住宿年限计算,均按学年收取。代收费项目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每学年学杂费的收取,由联合办学双方商定时间,联办单位统一收取。必要时学校可指派专人在收费时到办学点督察,或直接派人收取。

  第九条 各项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时,须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合办学的另一方。

  第十条 校外联合办学中学校的收入分成比例,应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在办学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联办单位应在每年1130日前将应缴学校收入及时上缴。

三、收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校外联合办学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校外联合办学收入的收缴部门为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同时,应在每学年学生注册后,及时收缴学费收入并向财务处提供各联合办学点学生人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基础资料,便于财务处监督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校外联合办学点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检查情况。

四、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联办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若发生乱收费等违约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将把收费执行情况作为联合办学中期评估的先决条件。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处核实的交费人数和具体名单,办理学生注册、学习成绩认可和毕业证件等手续。对于无故不执行协议规定的收入分配、上交条款、不严格按协议履行缴费义务的联办单位,学校将不予以发放学生毕业(结业)证书。

五、其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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