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结余资金,是指在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预算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一)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二)项目支出结余是指预算执行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项目经费结余,包括:学科建设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大型修缮经费、设备购置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等结余。
第四条 项目支出结余按性质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
2.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凡下拨到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其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挪用。
第六条 凡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的基本支出预算,当年若有结余,自动收归学校。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具体职责划分为:
(一)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各类学科建设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
(二)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类项目、国家修购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校内修缮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结余资金的管理;
(五)教务处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等教学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六)科技处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的管理;
(八)其他项目结余资金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执行部门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结余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中央财政拨款项目净结余资金,按国家规定,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或统筹用于教育部下年度重点项目支出。其中,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执行,净结余资金的70%上交国库,30%部分按照国家有关中央财政项目支出净结余规定执行。
第十条 校内自筹项目结余,原则上当年项目应当当年完成。若经学校同意,可延期半年,至第二年6月30日。若仍有结余,不管何种原因,均由学校收回。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重新申请立项。
对基建等有建设周期的项目,建设周期到期后,若有结余,同上处理。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加强各类资金支出情况的分析,及时向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通报项目结余情况,并在必要时向财经会或校务会汇报。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关注经费使用进度,定期查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清理暂付款,并在项目的预算执行期内形成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