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资金(以下简称“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或学校所属学院捐赠,用于支持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和实物等。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资金时,应积极引导和鼓励捐赠者将捐赠资金指定用于学校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设备购置、困难学生资助、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奖励以及知名学者基金设立等公益性事业。
第四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必须符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捐赠收入的要求。
第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依法、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学校基金会”)是负责管理全校社会捐赠工作的机构。学校基金会代表学校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主要职责为:
1.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校友,建立信息平台,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2.接受社会捐赠,组织捐赠项目实施,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学校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3.负责基金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4.负责提出募集捐赠的奖励建议方案;
5.会同学校财务处进行捐赠资金财政配比的申报工作,加强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联系,争取和落实国家对学校的捐赠资金财政配比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基金会财务管理机构的建立,并委派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财务人员兼任基金会财务人员。在业务上指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工作;配合基金会实施有关捐赠项目;负责筹措资金,保障社会捐赠工作基本业务经费和募集捐赠奖励经费;会同基金会进行捐赠资金财政配比专项的申报和争取工作。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募集的捐赠资金,捐赠协议的受赠人应当为学校基金会。捐赠资金应当统一进入学校基金会银行账户。
第十条 根据捐资者意愿,捐赠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资者不指定捐资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十二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基金使用预算计划,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计划督办实施。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管理和实施。捐赠项目是面向全校或多个二级单位共同受益的基金,学校是基金设立单位,该基金由基金会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和范围组织实施,在基金会财务核算;若捐赠项目指定面向二级单位受益的基金,学校按照同等金额在财务处设立专项,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进行使用和核算,原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统筹安排,用于全校性的资助、奖励和其他公益事业,在基金会管理核算。
第十二条 捐赠基金若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征求捐赠人同意,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方可动用。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项目的名称一般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XX学院)、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为了褒扬捐赠者捐助学校事业的行为,学校根据捐赠金额,经捐赠人同意,按照不同情形进行捐赠冠名。具体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冠名办法实行。
第十四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按学校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中国地质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基金会设立专门财务机构,由学校财务处委派财务人员,具体实施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基金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按照捐赠项目设立核算项目,按照捐赠项目协议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捐赠收入、支出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要积极主动接受捐赠人、学校和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五章 捐赠财政配比的申请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按照《中央级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符合国家财政配比要求的捐赠项目,申请国家财政配比专项资金。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持毕业生就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财政配比专项的申报由学校基金会和学校财务处共同负责,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项目申报文本,按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要加强过程跟踪,争取和落实财政配比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配比资金管理要按照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和监督,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捐赠项目、配比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募集奖励和业务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公益项目,学校安排预算资金,对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捐赠业务专项经费按募集捐赠资金的10%,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基金会负责管理,统筹用于全校社会捐赠募集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提高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学校从预算安排资金,设立捐赠资金募集奖励专项,对募集到社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