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银行户名帐号开户行结算资金的通知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学校资金安全,防范财务法律风险,根据教育部关于资金安全管理和国库支付的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学校对外签订的工程、设备、科研、货物等经济合同,须按规定填写合同收款方的“银行户名、帐号、开户行”等结算信息。财务处将根据合同中提供的“银行户名、帐号、开户行”据实付款。合同中填写的相关“银行户名、帐号、开户行”必须是合同签订单位的。
此前签订的未具备以上相关银行结算信息的合同,在付款时,收款方发票上加盖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中签订的收款人名称完全一致。否则,财务处将拒受付款申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已经生效的合同中的“银行帐户、帐号、开户行”等信息;不得未经法定许可,按合同以外的“银行帐户、帐号、开户行”付款;否则,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及一切后果,由该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