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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货币资金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学校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湖北省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学院(课部)、各职能部门(单位)、校办产业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四条 学校现金的使用范围:教职工工资、奖金、各类津贴、补贴、劳务费、丧葬费、抚恤金、差旅费;离退人员生活费;临时工工资、劳务费;学校各二级单位之间低于结算起点的经济往来以及国家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它内容。国家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含一千元),超过结算起点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五条 学校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必须由财务处资金结算科根据各单位的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核定这些单位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找零备用现金限额。各单位使用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按规定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收入的现金和超过库存限额或找零备用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等于或超过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应存在学校开户的工商银行基本户内)或财务处资金结算科(一万元以下的现金),在每日下班前不能及时送存银行的,应事先与财务处资金结算科联系,由财务处资金结算科负责安排人员为其办理存放封包等事项。由于不及时送存银行或结算科,造成现金被盗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提取现金必须有合法的手续并且符合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对于大额现金(等于或超过伍万元)的提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必须提前一天与财务处资金结算科联系,由开户银行负责为其准备现金。各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编造虚假用途等手段套取现金,也不得利用本单位账户为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八条 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严禁设立“小金库”。各单位不得以“白条”等违反财务制度的凭证抵充现金库存,不得挪用、借支现金,单位之间也不得互借现金。

  第九条 各学院及其它单位的教学人员的课时津贴、奖金、劳务费等,应按财务处要求一律在职工酬金网上填报系统中填报并由财务处专人负责发放。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条 学校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银行日记账,各单位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登记银行账,按月或按季与财务处资金结算科核对一次。对于未达账项应认真分析形成的原因并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按规定签发各类银行票据。各单位的银行存款账户只核算本单位银行存款的增减收付,严禁将账户外借。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有意出借账户,不得混淆账目,造成账目混乱,查账困难。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必须严格保管本单位的印鉴和各类银行票据,对领用、签发和作废票据必须认真登记,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结算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支票结算按规定应从财务处资金结算科取得转账支票,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收款方。不得随意折叠或涂改支票。由于支票领用人保管不善造成支票遗失的,应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并出具由法院开出的民事判决书后方可重新获得支票。如造成资金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由于支票领用人其它方面的原因造成支票作废并需重新领用的,支票领用人应按规定交纳一定的支票工本费。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签发外部转账支票、外部信汇凭证等外部付出凭证,必须同时填写外部转账支票、外部信汇凭证等外部付出凭证和资金结算科的转账付出凭证,并在资金结算科的转账付出凭证的第二联加盖本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处资金结算科审查合格并在外部转账支票加盖学校结算印鉴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校内转账支票的起点为人民币壹佰元(含壹佰元),校内现金支票的起点金额均为人民币伍佰元(含伍佰元)。

  第十七条 外部现金支票、外部转账支票、内部现金支票、内部转账支票的有效期均为十天,节假日不顺延。

  第十八条 校内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二级财务的单位,如发生转账或现金支票遗失可到财务处资金结算科挂失,但在挂失前款项已经支付的,财务处概不负责。

  第二十条 财务处资金结算科必须保证各单位存款的安全,并对学校设有二级财务单位的存款的经费开支活动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查询其它单位的存款、账册、凭单。因经济纠纷或刑事案件必须查询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查询时只能提供指定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中地大汉办发〔19980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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