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随着形势的发展,设备种类、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市场价格及人们的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变化。原有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了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特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各级领导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使用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二条 设备科是我校具体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由设备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如实说明事故原因、情况和性质,经证明人和单位签证后报设备科。在校内被盗的仪器设备,要附保卫处证明。在校外被盗的仪器设备要有当地派出所或公安部门证明。丢失的要有充分旁证。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均应赔偿。设备科在处理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事故的原因和性质,当事人的态度和仪器设备的价值,决定赔偿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情节严重,损失很大的,除责令当事人负责经济赔偿外,还要报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领导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要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拆、改;
3.不听教师和技术人员指导,违反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毁;
4.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
5.保管不善,被盗、被毁或霉烂变质;
6.其他主观原因,发生损坏、丢失。
第六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下列标准赔偿: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主机尚完好,按零配件的损失价值赔偿;
2.局部损坏、整机可修复原状,应赔偿全部维修费;
3.仪器设备损坏严重,已没有修理价值,按原价折旧赔偿;
4.仪器设备丢失,有充分旁证不是主观原因,或是由于保安措施不力被盗的,并有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可按原价酌情计算赔款。
第七条 照相机、录相相、收录机、彩色电视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可直接民用或经改造可为民用的仪器设备,按下列标准赔偿。
1.属于因公或工作原因的损坏,仪器设备残骸,主元件与原配置相同(如照相机的各类镜头和电风扇的电机等),可按第六条赔偿标准处理。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现行市价赔偿(包括购置的附加费和其它费用)。
(1)设备的主元件被换,与原主机配置不相符;
(2)报丢失无充分旁证;
(3)报被盗无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损坏,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分析原因和损坏程度,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办法。
第九条 赔偿费由设备科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的经济状况,决定一次交清或分期偿还。若责任人无故拖延或拒不交纳赔偿费,超过二个月加倍罚款,并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回赔偿费和罚款金额。
第十条 赔偿费由设备科统一交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或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