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财政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国有或公有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承担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组织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和监督等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各负其责,为科研经费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一)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负责科研项目执行管理和合同管理;负责制定科研绩效支出办法,组织科研绩效执行评审工作;负责转拨科研经费的审批签字;配合财务处审核特殊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及上账手续办理等事宜;会同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管理法规和制度的宣传、培训。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专门科室负责科研经费管理和服务。协助、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做好科研经费票据和税费管理、收入确认、经费分配、信息公开、培训与咨询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组接受学校内外部监督检查等。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日常审计监督和重点审计监督;根据项目委托部门的要求,对经财务处审核的项目经费报表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对科研经费审计情况依规进行公开。
(四)人事处负责统筹设计科研人员薪酬的合理结构和水平,将科研津贴和劳务费纳入学校人事分配体系统筹考虑;将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和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纳入教师培训计划。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规范科研行为,对科研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核实并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学院、课部、研究院、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对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管。二级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协助签署、审查项目合同、协议;监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对部分大额支出和特殊事项进行审批。各二级单位应配备专职科研秘书。科研秘书要在做好科研项目管理的同时,协助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负直接责任,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单项科研经费达到500万元以上时,项目负责人可临时聘用科研秘书,协助项目负责人管理科研经费,聘用科研秘书费用从项目中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科发院和财务处应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协助和指导,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审核预算的合规性。
第八条 项目预算按照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分别编制。直接费用(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及燃料动力费等)的各项支出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指项目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以及水、电、气、暖消耗等)应按项目来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足额编制。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获批后,将批复的预算送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且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二级单位和科发院审核同意,由财务处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依法组织、管理科研收入。所有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列一个专项科研经费账号,跨学院或学科合作且经费额度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列分账号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处会同科发院要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发布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并按项目类别及时足额确认收入,按规定提取和分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取得科研收入时,应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按税法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在开具票据时,由财务处代为收取,集中缴纳国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合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财务处要进一步健全支出审核制度,加强会计审核监督。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校内个人(含学生)的津贴和劳务费,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按规定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支出,必须通过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购买固定资产报销应到学校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验收、入库手续;对于部分特殊事项,应提供相应书面说明,并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和科发院分管领导签字。
第十七条 学校要严格科研经费外拨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在向外协单位转拨协作经费时,必须经科发院审查签字,财务处按照大额资金管理规定严格审核。
签订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外协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科发院要严格审查外协单位的资质、主营业务与委托事项的相关性,凡外协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益关系的,不得签订外协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项目人员和劳务费管理。各项目组应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严格人员和劳务支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和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不得以其他支出和票据冲抵报销。
(一)纵向科研项目的劳务费,按项目批复的预算,用于项目或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横向科研项目的人员费和劳务费按项目合同或设计批复的预算执行。合同或设计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实际到账经费(扣除协作费)的22%列支,其中:用于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和研究生的劳务报酬支出占10%,项目组人员科研津贴支出占12%。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并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中约定的额度支出。严格控制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经费和接待费四项支出。出国(境)要经过二级单位、科发院和国际合作处事先审批,会议要有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开支明细单,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办公费、接待费开支不得超过实到经费的15%。
第六章 间接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申报预算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经费到帐后学校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用于补偿学校、二级单位为支持科研工作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以及相应绩效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合理补偿、权利分享、鼓励绩效”的原则,分配和使用间接费用。
(一)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二级单位管理费用由学校通过预算分配,主要用于支持科研工作或用于科研奖励,日常办公费和奖福基金不得超过计提总额的40%;绩效支出由科发院会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支出。
1.国家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的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学校按计提基数3%的额度分配二级单位管理费。
2.其他纵向科研经费。按5%计提间接费用(人文社科按归口主管部门规定),学校按计提基数的3%给二级单位分配管理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按到账经费的14%计提间接费用。学校按计提基数的5%分配二级单位管理费。
第七章 财务验收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验收的前提。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向归口主管部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账手续,最迟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不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账后若有经费剩余,相关专项经费要求上缴的,按照原渠道上缴。没有具体规定的,纳入结转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结题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贡献大小对参加课题研究人员予以奖励,奖励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该项目结余经费的35%,奖励酬金所得税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余部分作为结转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组进行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审计、监察、财务、科研等管理部门,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科研经费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逐步实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对于非涉密项目,在校内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根据规定或申请实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报销票据分级公开,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采取一定措施鼓励群众参与对科研经费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绩效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07〕42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12〕7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地质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字〔2013〕3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