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实验材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材料的管理,确保实验材料真正用于教学中,提高
实验材料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材料,为实验教学一次性使用的消耗品,单价在
500元以下的各种原材料、燃料、文化用品、五金工具、化学试剂、元器件、零配
件等。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处是学校实验材料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
属关系,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第四条 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单位要建
立健全实验材料管理制度。各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管理责任制,对实验材
料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回收、进出账等都要有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
真,进出手续清楚,帐卡记载及时,定期校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五条 各单位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爱护公共
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地管好、用好各种物品。
二、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教学实验材料购置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七条 教学实验材料的经费管理,由设备科根据学校预算经费,专业、实验
人数、实验学时数、材料消耗量,按积分比例分配法核算后,将实验材料费分配到
各院系(中心),由各院系(中心)安排使用。
实验材料经费积分比例分配法:
某专业一学年实验课时×学生人数=总实验学时数
总实验学时数÷35=积分点(每班35人计算)
积分点×消耗材料等级=实际积分点(消耗材料等级分为:精密测试、化学分
析、物理机电、课堂观察演示)
预算实验材料费÷实际积分点=每分实验材料费
每分实验材料费×某专业实际积分点=某专业应分配实验材料费
三、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 实验材料供应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所需物品计划。各
实验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的可能,在学期末前十天报下学期实验材料申请计
划,计划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要填写清楚,经实验室所在的院系(中心)主管领
导同意后,报设备科。
第九条 审批后的实验材料计划是供应工作的依据。设备科要严格按照实验材
料计划采购。
第十条 实验材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批量的实验材料由实验室设备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分散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零星实验材料由设备科组织采购。如有下列
情况,经设备科同意后,各使用单位也可自行采购:
1.零星、急需的实验材料;
2.专业性较强的实验材料;
3.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野外实习等)。
第十一条 凡一次购买批量较大的实验材料须订立经济合同,合同必须加盖中
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和由设备科零星采购回的实验材料,采购人员应及时填写
"入库验收单",送保管员验收入库,到财务处报账。
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的零星、专业及在特殊情况下购置的实验材料,由使用单位
在购物发票背面经办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设备科办理验收手续,到财务处报
账。
四、领用与库房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材料入库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保管员清点验收。必须做到
保质保量,"三无"(无产地、无厂家、无商标)产品不准验收入库。如发现数量、
质量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库存实验材料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帐、卡、物、号相符,便于
收发和检查。防止损坏、变质、丢失,实行月清点、季报表、年清查。保管人员对
盈、亏要负责。对于无正当理由亏损者,当事人需按规定进行赔偿。对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物品及麻醉等危险品,应专库专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国地质大
学(武汉)危险化学药品的领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材料的领发,实行按批准的计划供应。设备科要尽量简化手
续,做到领用方便,保证急需。集中招标采购的物品由商家直接供应到实验室。使
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实验材料。所领用的实验材料必须登记使用明细账,做
到入、出、存、帐、物相符,定期核对,去向清楚。
第十六条 库房必须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人离库房必须
关掉电源、关好门窗。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存放私人物品。
五、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材料管
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