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在校期间取得驾驶证加通选课学分的规定
教字[2014]11号
为鼓励学生合理修读通选课课程,优化学生通选课学分结构,加强对学生在校期间取得驾驶证后申请通选课学分的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期间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学生,可在第八学期申请通选课学分,成绩一律按“及格”记载,参与毕业学业审核。
第三条 自2014年9月1日起,取得驾驶证申请通选课学分,由5个学分降至2个学分。学生在2014年9月1日后取得驾驶证的,可申请2个通选课学分,2014年9月1日前取得驾驶证的,可申请5个通选课学分。时间以驾驶证上初次领证日期为准。
第四条 在我校后勤保障处驾校报名并取得驾驶证的学生,可在第八学期直接向报名处提交申请,由后勤保障处驾校统一报送教务处;其他驾校学习取得驾驶证的学生,在第八个学期(5月1日后一周内)凭驾驶证原件、驾驶证及驾驶证副页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交加学分申请。
第五条 学生必须保证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学校一旦发现学生有伪造驾驶证骗取学分情况,将取消该生的毕业证、学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