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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学生培养与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5-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际学生是文化交流的使者,是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桥梁。国际学生教育工作是高等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发展进程,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中国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人。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及进行长短期专业学习、语言进修的各类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港澳台学生的培养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精神,参照学校中国大陆学生培养和管理模式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育外事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深刻把握国际学生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统筹兼顾规模、质量、结构和效益,努力构建与学校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国际学生教育体系,打造特色鲜明的国际学生教育高水平学科和专业品牌,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着力培养知华、友华、学有所长的优秀国际学生,提升学校的国际声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国际学生教育规划,审定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经费预算,研究培养措施和教学资源配置,评估培养质量和各项经费使用,并为学校制定与国际化办学相关的评价和考核体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统一纳入学校规范的管理体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课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国际学生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各学院(课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教育外事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和协调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招生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海外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二)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年度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高校研究生(自主招生)”奖学金项目的录取工作,负责自费攻读学位国际学生的评审和录取工作,负责各类长短期专业学习国际进修生,汉语言进修生和科技汉语培训生的录取工作;
  (三)国际学生录取材料按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自费生两类分别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待批复后,负责将录取通知书及签证办理材料及时送达海外学生,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与来华留学签证申请表的制作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生机制,依法依规开拓招生渠道,稳步扩大国际学生招生规模,提升生源质量。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提供专业服务,寻求政策支持,协助并支持各学院(课部)、职能部门和教师主动开展招生宣传,吸引高质量、高层次的国际学生来校学习。对于招生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条 设立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工作委员会负责,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奖学金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工处、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专业进修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国际教育学院负责长短期国际语言进修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迎新、入学、缴费等工作。入学工作完成后,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国际学生新生名册及相关录取档案材料报送学工处、研究生院办理新生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学工处负责国际学生本科生编制学号和编入相应学院(课部)班级的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编制学号和学生编入相应学院(课部)班级工作。接受国际学生超过17人的专业,可单独编班开展培养。
  第十四条 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学籍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国际教育学院和各学院(课部)联合受理留学生的学籍变动申请,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将审批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学院(课部)以及国际学生本人。
第五章 教学与培养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国际学生本科生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研究生院负责国际学生研究生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各学院(课部)负责国际学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课部)修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学生本科培养方案》,制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学生强化基础教学方案》。普通访问学者、高级访问学者研修方案,由各学院(课部)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培养分三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完成一年的汉语言和中国文化预科学习;
  第二阶段:学生第一阶段考核达标后,进入本科第一年进行强化基础阶段的学习。强化基础阶段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数理化基础、科技汉语、计算机基础和专业通识基础课程等;
  第三阶段:学生第二阶段考核达标后,进入本科第二年至第四年的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国际学生强化基础教学方案”,由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数理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国际学生本科生第一年的强化基础教学工作,材化学院、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地学类学院、经管类学院等予以协助。强化基础学习阶段,国际学生本科生学籍信息不允许变动。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本科生未能通过第一阶段学习者,不能进入第二阶段学习;未能通过第二阶段考核者,不能进入第三阶段学习。未通过考核的学生,学校准许其重修该学年课程。国际学生研究生进入专业学习的标准由学生导师确定。未通过导师考核的研究生,学校准许其进入相应的本科或硕士阶段进行课程研修。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的任课教师及研究生导师应因材施教,选派优秀中国学生与国际学生结对子,采取措施帮助国际学生适应相关的教学过程,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汉语是国际学生的基础教学语言。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和实施国际学生的对外汉语教学,科技汉语培训,长短期语言进修生的汉语培训,开设各类跨文化公选课程,组织短期交流游学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攻读学位的国际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论文答辩后,由学院(课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是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普通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完成科研工作后,经各学院(课部)、研究生院批准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颁发研修证书。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负责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为合格的国际学生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学工处负责为获得学士学位的国际学生颁发本科生学位证书;研究生院负责为获得研究生学位的国际学生颁发研究生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各学院(课部)和教师面向国际学生开设全英文授课课程,建设汉语授课的品牌专业和品牌课程,组织教学研究,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日常事务与后勤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来华留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一)负责国际学生年度的迎新工作,并配合属地公安机关、湖北省卫生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做好国际学生合法在华居留审批的各项工作。
  (二)在国际学生中加强对中国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管理、严格制度,协同保卫处做好安全稳定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办理国际学生学生证、校园卡并妥善安排国际学生住宿。
  (三)做好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管理与使用工作。按时准确发放奖学金生生活费,做好长期在校生的医疗保险申请、购买、医疗费理赔、医疗门诊报销等工作。
  (四)做好校内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协同后勤保障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基建处做好国际学生公寓硬件设施的保障、维修和其他服务工作。
  (五)帮助国际学生及时处理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建立健全国际学生课外兼职辅导员管理制度,大胆尝试、探索多种模式的国际学生管理方法。
第七章 文化交流及国际校友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团委、学工处、研工部及相关学院(课部)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开展各项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促进中外学生的交流;校友与社会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国际校友团体的组织和校友联络工作。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中国政府国际学生公派奖学金、外国政府直接资助的国际学生奖学金、中国政府部委或事业单位援外基金、各类企业赞助和设立的国际学生奖学金、学校国际学生校长奖学金、学生缴纳的学费等。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取应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的规定以及地方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际学生经费收支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管理国际学生经费,确保国际学生培养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经费使用向一线教学倾斜。
第九章 质量评估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在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体系中,构建国际学生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控体系,引导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合理定位,增强特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组织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专家具体落实。评估对象为各学院(课部)、有关职能部门、国际学生任课教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等。评估结果由工作委员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将国际学生培养与管理纳入学校各级各类考核和评价体系。学院(课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工作细则,将国际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纳入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评价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来华留学生教育培养与管理暂行规定》(地大校办字〔2010〕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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