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5-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 年第16 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 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受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按现行办法,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4.已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课程学习申请及入学资格审查;
      2.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完成开题报告;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6 年。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要求
      1.论文要求
      学位论文按我校《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执行,论文撰写按照我校《关于统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3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 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1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助教以上)1 人,负责答辩具体工作(包括会议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布置会场、整理答辩材料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请学位办公室审批。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会由有关院(所、部)组织,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程序按照学校《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在研究生院网页上进行公告。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然后由院(所、部)将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2.申请人已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的课程学分;
      3.申请人已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及查新工作;
      4.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达到我校《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必需的材料
      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
      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博士学位论文;
      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7.2 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1 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8.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意见。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
     1.课程学习申请及入学资格审查;
     2.完成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完成开题报告及查新报告;
     4.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
     6.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7.公布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8.博士学位授予。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7 年。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的申请与资格审查
    1.博士学位的申请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学位办公室报名,同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材料。
    2.资格审查
    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1 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和有关院(所、部)共同负责完成。培养处、学位办公室着重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最后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等)。有关院(所、部)组织的专家小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3至5 人)着重审查其学位论文质量、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专家小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决议报有关院(所、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应将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应聘请1 名相应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校内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作校外副博士生导师。校内博士生导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两个月内,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申请人的情况提出选课学习和考试计划。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作为申请人博士课程考试要求的依据。学位办公室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研究生院培养处和学位办公室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学位办公室要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2.培养处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考试前的课程学习方式不限,可随我校在籍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同一评卷标准;也可以自学的方式学习课程,由学校研究生培养处组织考试,试题的难易程度、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同一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我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论文是否修改提出意见。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① 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②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③ 申请人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论文评阅
     ① 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不少于5 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 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② 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具体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
      申请人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位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对其在课程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有关的院(所、部)统一组织(或按学科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7 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4 人是博士生导师、2 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讲师以上)1 人,负责答辩具体工作(包括会议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布置会场、整理答辩材料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送学位办公室批准。
     ① 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会由有关院(所、部)组织,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程序按照学校《中国地质大学申请博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所在院(所、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在完成全部博士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② 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在研究生院网页上进行公告。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了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我校有关院(所、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报送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将有关申请材料、答辩材料及学位论文等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应缴纳相应的学费,由申请人本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缴纳数额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参加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允许申请人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证书颁发及论文存档
    我校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及相关材料存档,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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