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按工程硕士领域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第一章 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符合下述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品行端正。
(二)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学课程(不含公选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0,且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历、学位申请表》。
第五条 学院要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鉴定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当年未取得学士学位者,今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博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并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同等学力人员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部分专业还须通过国家组织的综合课水平考试。
(三)在校期间按要求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并完成开题报告。
(四)完成学位论文,导师、评审人认为论文质量合格。
(五)学习和工作(室内、外)表现良好,身体健康。
第八条 学位申请。
(一)申请硕士学位
1.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工程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或《中国地质大学工程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课程成绩单、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交指导教师和所在教研室(研究室)审查。
2.同等学力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学士学位证书、外语及综合课全国统考合格证书、课程成绩单、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由所在单位出示最后学历证明、对申请人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表现的评语,交学位办审查。
(二)申请博士学位
1.应届毕业博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课程成绩单、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交学位办审查。
2.同等学力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中国地质大学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获奖证书等;所在单位出示的最后学历证明及申请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情况;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书。以上材料交学位办审查。
申请人只能向一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查,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表明作者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大学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比较熟练地应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学位论文外文摘要。
(二)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者通过资格审查,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大学教学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5.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第二外国语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条 学位论文评阅办法。
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如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应批准其申请,并组织学位论文评阅(评审)和答辩事宜。
(一)硕士学位论文除导师审阅外,教研室(研究室)应聘请2名校内学术造诣较深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专家评阅论文。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应至少聘请1名校外专家评阅论文。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有1名工程建设单位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二)博士学位论文除导师审阅外,须由学位办组织送外单位3名同行专家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后,再由教研室(研究室)聘请包括1名校外专家在内的2-3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并写出详细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三)论文评阅人中如有1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评阅(评审)完毕后,由各有关教研室(研究室)组织答辩委员会举行学位论文答辩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院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办审批。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须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且指导教师不能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成员中须有1-2名校外专家或校内跨一级学科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作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担任答辩主席。
(三)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答辩秘书主要任务是协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内容属绝密级者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如果1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缺席时,应将其评语在委员会上宣读,并将书面赞成或反对意见计入投票结果。如有两名委员缺席,答辩应当改期举行。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二)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论文完成情况及在学期间的表现等。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和来宾提问,研究生答问。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并作出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并由主席签字。会议应有完整记录。
(六)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委员会决议书和表决结果。
(七)研究生致答谢词。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若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答辩委员会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学校建议按博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没有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未曾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包括有关校领导和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
2.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审查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工程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各学院设立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委员应从本学院或有关学院中的教授、副教授以及本学院有关党政负责人中遴选,由校长批准,任期2-3年。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原则上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作出建议免除学位申请者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决定。
4.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立项申报及项目管理,新增博士点的申报和新增硕士点的自行审批工作,以及对学位点的检查评估工作。
2.组织申报评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及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管理。
3.组织学位论文开题工作,把好学位论文选题关。
4.组织硕士学位论文匿名批量抽查送外评审,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外匿名评审,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5.对申请答辩人进行资格审查,安排学位论文答辩及答辩检查工作,把好学位论文答辩关。
6.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授予人员名单,把好学位授予关。
7.负责办理各类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8.学位论文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并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授予的各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以及名单的登记上网。
9.组织评选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负责申报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国家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10.负责上级部门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材料上报工作。
11.办理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教育部审查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讨论审定授予学位事宜。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的签发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之日。证书遗失者一般不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九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由教务处受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申请由学位办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