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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确保资产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财政部令第68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类资产,学校所属各单位和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与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保障。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研究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审定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配置计划;

  (四)根据教育部的授权权限,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进行分级授权审批;

  (五)研究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国资办”),与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合署办公,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起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在校国资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组织国有资产考评工作;

  (三)根据校国资委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审核和报批;

  (四)根据教育部的工作要求,向教育部报送国有资产相关报表;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和备案工作,办理学校对外投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申报等工作;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协调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九条 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对学校财经预算计划、预算执行和预算变更的情况进行审核或审批。

  财务处是学校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各项管理工作;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是学校存货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学校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配置、采购和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务处应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动态的财务账务管理系统,实时反映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及暂付款的动态信息。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的对外投资:

  (一)学校一次性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议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汇总材料以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二)学校一次性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议通过后,由财务处汇总材料以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的处置:

  (一)学校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议审批通过后,由财务处汇总材料以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二)学校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财务处提出意见,经校务会议通过后,由财务处汇总材料以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应建立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的配置计划、采购、入库、发放和处置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处理,并进行动态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处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末编报年度学校决算报表,经审计处审计通过后报教育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一定金额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且已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如家具、图书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及标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含附属设施)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用房等;构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和设施,包括校门、雕塑、道路、桥梁、围墙、水塔、运动场、游泳池、停车场、给排水管道、输电线路、通讯网络线路、绿化、卫生和消防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科研专门仪器设备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教学和行政事务使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档案。图书指各种类型图书及图书资料(包括纸质书刊、图片资料、录音资料、视频资料、电子资源及其他特种文献资料等),档案包括卫星影像、遥感数据、地形图及各种档案资料等。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达到下列标准的资产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一)决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建房屋以及房屋修缮、构筑物;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

  (三)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文物和陈列品;

  (四)单次购置金额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图书和档案;

  (五)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或批量价值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六)其他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

第二节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受理固定资产的登记验收及入库、变动等工作;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员队伍的管理、培训、业务指导、考核和评价工作;

  (三)负责建立学校固定资产数据库,建设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及表现形式,下列单位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一)后勤保障处承担房屋及构筑物、交通运输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承担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除外)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图书馆承担图书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博物馆承担文物和陈列品的归口管理工作;

  (五)档案馆承担档案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对相应类别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相应类别固定资产的配置审核或审批工作;

  (三)负责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类别固定资产的采购和到货验收工作;

  (四)负责相应类别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工作,审核以后送校国资办审批;

  (五)负责相应类别闲置固定资产和低利用率资产的调剂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作为学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颁布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督促落实和执行;

  (二)负责本单位占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定期进行盘存和清查统计,按照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盘存和清查结果,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合理配置本单位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按照学校要求,安排人员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入库审核和入库验收工作;

  (五)按照学校要求,安排人员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变动审核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好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确定1名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表,负责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的保管;

  (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入库的固定资产进行资料核实、实物勘验和入库验收工作;

  (三)负责受理本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变动申请,勘验资产并审核确认,并在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的变动操作;

  (四)负责对转入到本单位和从本单位转出的固定资产进行勘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本单位调入、调出、离职和退休人员的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五)负责受理本单位资产使用人对资产的处置申请,并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节 固定资产配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使用单位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或学校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采用配置计划制度,每年年初在预算下达后按照归口管理部门通知的具体时间由各单位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申购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固定资产采购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应根据学校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和归口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填写《采购审批表》后到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单台件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设备类固定资产采购必须要有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组织并出具的论证报告。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学校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由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学校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采购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归口管理部门委托资产申报单位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入库由资产使用人登录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写资产的相应信息,按照公布的入库流程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员应对本单位申报入库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勘验和信息审核。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入库信息采集应符合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数据上报要求,除信息选项以外还应采集固定资产照片信息,另外还应将发票正反面和验收单扫描并存档。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未经登记的,财务处一律不予报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的资产,符合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学校有关单位应按照资产规定办理资产验收、评估和入库手续。

第四节 固定资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和出借;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规范本单位资产的管理程序,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教职工应关注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在个人名下固定资产的状况,对登记在名下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维护责任,保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凡调离学校、离退休或校内调动的教职工,均应在本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经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盖章确认以后,方可调离、离岗或调岗。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校国资办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对外出租、出借,未经批准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视为违规,一经发现,学校将依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遵照以下程序: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附有出租出借协议或合同文稿;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除外)和专用设备的出租、出借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房屋、交通运输设备和家具的出租、出借报后勤保障处审核。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

  (一)学校单次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以内送校国资办备案;

  (二)学校单次出租、出借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以下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个工作日以内送校国资办备案;

  (三)学校单次出租、出借资产价值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将材料送校国资办,校国资办报教育部审批。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在审批以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合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合同租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还需要经学校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以内送校国资办备案,校国资办汇总以后报教育部。

  第四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实行专项管理,财务处应对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节 固定资产处置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须履行审批手续,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归口管理部门应从严控制。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以后,方可以进入处置程序。

  固定资产出售、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

  (一)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以后,送校国资办备案;

  (二)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500万以下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校国资办报校务会议审批;

  (三)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由校国资办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四)单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还应由使用单位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附资产使用效益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处置资产的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的卡片;

  (三)待处置资产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编号、名称、数量、价值、型号和规格等;

  (四)处置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校内被盗的应提供保卫处的证明材料,校外被盗的应提供派出所的报案资料和派出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上缴财务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十八条 经批准后处置的固定资产,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金和固定资产账目。

第六节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为资产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应填写相应的表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送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备案。

  第五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应建立学校固定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固定资产入库、变动和处置的动态管理,准确反映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人事处应向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提供学校机构设置情况和学校在职、离职和退休人员的动态信息,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根据人事处提供的人员动态信息在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五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五章 在建工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五十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学校在建工程的立项、申报、管理和实施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在竣工验收以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后勤保障处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提供相应的竣工资料。工程相应的竣工资料和设计图纸等资料应及时送档案馆存档。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报送工程项目相关的结算送审资料。审计处根据送审资料,及时完成审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于纳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在建工程,须在实施竣工结算审计3个月后最迟不超过半年,进行基建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结束的在建工程,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基建处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

  第五十七条 基建处应建立在建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在建工程的动态信息。

第六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无形资产的立项、申报、维护和持有登记。

  根据无形资产的特征及表现形式,下列单位作为归口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各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工作:

  (一)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后勤保障处承担学校土地使用权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学校办公室承担学校校誉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度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结果送校国资办登记备案。

  第六十一条 学校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应先由归口管理部门聘请校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学校一次性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报校务会议审批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

  学校一次性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报校务会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以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附属单位、经济实体或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经资办),负责审核或审批学校对外投资和经营性资产的计划、报批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校经资办是学校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的对外投资进行归口管理工作。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学校授权管理和经营学校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性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应督促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资产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坚持规范建设与科学发展相结合,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企业之间横向比较与企业自身纵向比较相结合的原则,把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职务任免等相挂钩,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投资回报。

  第六十六条 校经资办负责对资产经营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做好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清产核资、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涉及到的国有资产股权变化要履行内部决策和报批报备程序,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报批,待批准以后方可执行,同时提供相应材料送校国资办备案。

  第六十七条 校经资办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资产经营公司及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产权的登记,明晰产权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事业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由校国资办汇总提交校务会议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以后方可执行。学校对批准的经营性资产应进行专项登记,财务处根据批复的文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六十九条 校经资办应在资产经营公司年度决算报告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将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资产经营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送校国资办备案。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七十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清查: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二)涉及到二级单位之间的合并、分立和撤销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五)根据财政部或教育部要求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第七十一条 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校国资办提出清查方案,经学校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七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七条 校国资办针对学校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和各单位占用资产情况,每年初组织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撰写学校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白皮书,经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白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国有资产总体情况、分布情况、制度建设情况、分类情况、各单位资产占用情况、人均资产使用情况,资产年度增加和减少情况等。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检查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或渎职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后果的,校国资办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违反国家、学校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八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委负责解释,校国资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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