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印发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教育部公文处理规定》(教办〔2013〕7号)的规定,为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各二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公文处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第二章 行文
第六条 学校公文主要有决定、意见、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8种。
第七条 根据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可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其他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行文。如确需行文,可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以本单位函件形式与校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第八条 行文应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凡以学校或学校办公室名义行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上级机关或校外单位有政策规定或要求确需行文的;
(二)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务会议或校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研究需要行文的。
第九条 凡属以下情况的,不以学校或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上级已作出明确规定或已作出安排部署、明确任务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某项工作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但无新措施新办法的;使用电话、传真、邮件、网络等手段可办理的。
第十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党务和行政工作应分别行文,工会、团委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内的有关规定行文。
第十一条 根据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行文关系,学校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行文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1.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可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单位。
2.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应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二)平行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行文,一般用函、意见等文种。
1.学校与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单位以函件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审批事项。
2.学校各二级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可以函件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审批事项,发布日常工作通知。
3.学校各二级单位不得使用函件进行政策部署、奖惩人员和检查评估等。
4.属于各二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应直接报送相关单位处理。如确需学校协调解决,受理单位应提出拟办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下行文。对下级单位的行文,一般用通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1.学校办公室根据学校授权,可以向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文。
2.学校各二级单位传达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安排全校事务性工作等需要行文的事项,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本单位名义行文。涉及多个单位的事项,可协商一致后,联合行文。
第三章 公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遵照以下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观点鲜明、主题突出、内容简洁、表述准确、文风清新。
第十三条 公文一般应由各二级单位掌握政策、熟悉业务、了解全局的工作人员起草。重要政策性公文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持起草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起草。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倡导“短实新”文风。公文正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与校外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正文一般不超过1000字。
第十五条 起草公文时,内容涉及其他二级单位职能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会签。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相关单位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校领导审定。
第十六条 起草重要规范性公文,主办单位应先送政策法规管理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学校常委会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密公文应由主办单位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后,送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定密审核。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或学校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主办单位草拟好的文稿,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附件及说明报送学校办公室。有办结期限的公文,普通公文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初稿,紧急公文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送初稿。
第十八条 除涉密文件外,公文的办理、报批与签发均通过校内协同办公系统完成。处理程序为:主办单位草拟文稿→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或发起会签→学校办公室初审套红→学校办公室分管主任复核或发起会签后报批→校领导签发。
第四章 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初审、修改、排版、编号、套红、复审、报批等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进行公文审核的重点内容有: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行文规则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多个二级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是否形成会签意见;
(四)是否涉密或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
(六)附件及相关材料是否完备。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办公室审核不符合发文规定或要求的文稿,应标明理由退回主办单位不予发文或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办理须高度重视公文质量,并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对主办单位报送的符合行文要求的普通公文,学校办公室审核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公文审核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及时审核办理。
第五章 公文报批与签发
第二十三条 凡以学校或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公文,须严格公文报批程序,除需直接报送的涉密公文,均须提交学校办公室进行审核后呈请校领导签批。未经学校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主办单位不得直接呈请校领导签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公文类属签署办理建议或意见,呈请校领导签批。学校办公室应提高公文报批效率,普通公文批报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紧急公文批报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及时报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文须由校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校领导签发普通公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签发紧急公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特急公文应及时签发。
第六章 公文印制
第二十六条 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制前,须经学校办公室复核。公文经复核无误后,应及时送交文印室缮印。印制完毕后,应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登记、分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印制要厉行勤俭节约。除报送或存档少量印制外,不再印发纸质公文。发布公文通过校内协同办公系统进行,与印制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涉密公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印制、传递、传输。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职人员和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统筹办理学校收文。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核查、登记、阅批、传阅、批示、承办、督办、归档、销毁等程序。
(一)签收。收到公文应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时间。
(二)登记。详细记录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各二级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公文需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三)阅文。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阅文处理建议或呈报校领导批示后,由专职人员传阅,并及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传。涉密文件、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在机要阅文室阅批。
(四)批办。根据校领导意见,及时送承办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明确办理时限,并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密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
(五)承办。承办公文的二级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来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办结。承办单位应将公文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重要公文办理结果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办理结束后及时将来文及相关材料退还学校办公室。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传达范围应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执行,不宜公开的公文,不得违规转发、传输、发布。涉密公文应按照保密规定传递、传输。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复制、汇编的涉密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须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及时立卷、归档,电子公文应及时备份。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四条 销毁公文,需经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密公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销毁。销毁涉密公文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涉密公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公文处理办法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