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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促进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各类短期培训、进修、辅导等教学活动(含各类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短期培训以及中外合作开展的非学历教育),是学校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按照“鼓励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总体要求,支持校内二级学院(课部)和科研单位(以下称“培训单位”)积极承担具有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办学

  第四条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培训单位按照“谁承办、谁负责”原则,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培训单位要加强教学组织管理,明确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落实各教学环节,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学员生活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条 培训单位对外合作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须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字〔200855号)有关规定签署合作培训协议。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查培训单位对外合作对象的资质、招生宣传材料等。

  第七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培训单位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经费或对外合作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由财务处按学校确定的经济管理办法和合作办班协议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九条 学校每年底对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培训单位举办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应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备案(一班一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并由财务处办理相关经费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直接委托学校开办的培训项目,需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合同)。合作培训协议(或合同)或委托培训协议(或合同)须同时报财务处备案。培训单位严禁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根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培训项目可以定名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习)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在办班名称和招生宣传中,不得含有学历(学位)或暗示带学历(学位)性质的字样。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的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宣传材料如需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需在招生宣传材料中注明培训单位全称。培训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四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学习方式可以为脱产、业余或网上学习。培训单位要加强教学组织管理,保证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严禁转移和下放教学主导权。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提交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存档、办证。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学员按期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方能获得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培训)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均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和发放结业(培训)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印制和发放结业(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结业(培训)证书办理程序:培训单位向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办证申请;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填写学校用印申请单,由负责人签章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办公室用印。

  第十九条 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培训)证书,由培训单位协调发证机关自行颁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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