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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规定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考察或访问。

  第四条 校级领导、处级干部及一般管理干部因公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及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如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所有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学校组团出访,代表团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含翻译人员)。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一般限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由学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名义携带配偶、子女出国(境)。

  第七条 参照外交部和湖北省有关文件管理规定,教职工持有因公护照出国(境)的,在回国后一周内应及时将因公护照交国际合作处统一保管,并由国际合作处出具因公护照回收收据。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因公出国(境)报教育部审批,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湖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的审批程序:持邀请信函、校内备案表报本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获批后,由国际合作处对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等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考虑到证照办理和各国签证周期等因素,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访前3个月将正式邀请函、校内任务批件等材料报送国际合作处。有特殊情况和临时出访任务的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发前1个月将出访申请计划和相关必备材料,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国际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申报和签批的出访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章 经费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报销费用时,需在国际合作处网站下载填写相关表格,并将相关票据报国际合作处负责人审核。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一切开支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纪律与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外保密守则,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标明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出访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出国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对不按规定报批、不按审批执行以及其他违反出访和财务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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