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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2
 

   为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合作办学规模,提高合作办学质量,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湖北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目标是:引进世界高水平高等院校的优势学科或我国急需的学科、专业及课程,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地球科学大学步伐,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该项目由学校负责招生,中外双方共同负责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制定及课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校际交流项目”是指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根据双方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以互认学分方式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的管理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中外双方须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教学单位(学院、课部、所),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国际教育学院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与学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并在学校已有或有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教学单位,应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开展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须向国际教育学院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合作项目协议草案、项目实施方案、对方大学简介及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主管校领导批准立项后,应由校领导、国际教育学院、相关教学单位人员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两校友好合作备忘录和执行协议。备忘录及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收缴及使用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相关教学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报教育部审批。经学校批准立项的校际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向教育部申请备案。

  第十条 获教育部审批(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校际交流项目),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同教务处、学工处、研究生院等部门组织相关教学单位共同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对外行使合作协议签字权。各教学单位未经学校授权无权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法律文件。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承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成立工作小组,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规定。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组长,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的实施全面负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所承担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活动的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须全面、充分和实事求是地宣传项目内容,应包括项目背景、要求、费用、学制、学位、学历等,使学生完全了解项目后自愿履行项目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处对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其收费标准由财务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执行学校的收入分配政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含校际交流项目)涉及到学校的无形和有形资产投入,应记入教学成本,其形成的资产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校际交流项目原则上不向学生收取费用。各举办单位在未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前,不得向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保险费及国际旅费等各项费用由学生自行缴纳。若因需要须收取相关费用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实施。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应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中外双方的约定条款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要与在国外学习的学生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协助他们解决困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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