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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鼓励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按照学校《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地大校办字〔2013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学院(课部)和各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的职工、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以及各类进修人员和合作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

  (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四)商标权;

  (五)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知识产权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学校统一领导,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组织制订和修改管理办法;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和培训,为师生员工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事务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学校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注册、评估、使用和处置等工作;组织签订、审核学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协调解决学校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负责审核、批准知识产权申请权或所有权对外转让、作资入股。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知识产权申请权和所有权转让、作资入股前的审核以及学校备案工作。

  第八条 学校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申请权和所有权作资入股备案后投资企业的相关事宜。财务处负责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计价以及落实根据本办法产生的技术转移收益的会计核算工作。

  档案馆负责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授权登记后的证书、技术转移合同、备案批复或证明等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校标;

  (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志。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学校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处置。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在完成纵向项目或横向项目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自选项目、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学校委派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三)学校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四)毕业后的大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科研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学校持有或享有。

  第十一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二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学校享有。

  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十三条规定情况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三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与学校共同取得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按双方协议共同持有或享有。

  第十五条 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其知识产权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学校师生员工凡申请非职务专利或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当与派遣的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发明创造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七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校享有或持有。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人员,在进站前应就知识产权问题与流动站签订专门协议。

  第十八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以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

  第二十条 对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完成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知识产权申请表》,交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查后办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使用学校持有的商标用于商业用途时,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商标使用申请表》,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查授权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学院(课部)和各科研平台等单位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指定专门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科研秘书或其他工作人员配合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申请知识产权的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高新技术类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应有专人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课题组应通过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申请国际专利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凡参加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展览会和技术交易会等会议的科技成果,应是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如未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需在参加会议前经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课部)引进人才时,如涉及知识产权条款,应符合本办法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第三十条 超过学校维护期限,发明人不再缴纳年费拟放弃的专利,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在评估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专利收储,发明人不再享受该专利进行技术转移所获得的后续收益。因超过保护期限或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被终止的专利,发明人应积极改进核心技术,申请新的专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统一管理,收集整理后定期转交学校档案馆归档。成果完成人可持有证书复印件,必要时可以借用原件。

第四章  技术转移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转移时,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技术转移申请表》交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核。

  第三十三条 技术转移方式由技术需求单位、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三方协商决定,具体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施许可。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向受许可方提供所必需的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

  (二)技术转让。指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三)技术入股。指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形式。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前,需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值大于等于800万元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所有权对外转让、作资入股,由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以后报财政部审批;评估值大于等于100万元但小于800万元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所有权对外转让、作资入股,由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评估值小于100万元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所有权对外转让、作资入股,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的收益按如下比例分配:20%收益归学校所有,10%收益归学院等二级单位所有,70%收益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其中上述学校收益部分的50%转入知识产权基金,用于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维护、技术转移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成果完成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学校最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剩余学校部分的股权由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该部分的股权收益由学校和直接参与学院等二级单位按一定比例分享。对于重大的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统一管理技术转移所产生的收益:实施许可和技术转让收益进入学校财务处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成果完成人在学校财务处领取属于成果完成人的收益部分;技术入股收益由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缴学校财务处,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移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原则上收益应由团队共享,根据成员之间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具体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基金,用于以学校为唯一申请人(权利人)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申请资助和维护。学校为第一申请人,且学校占有全部收益50%以上的共有知识产权也按此办理。

  第四十条 知识产权基金来源:学校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作为知识产权基金的主体经费,并根据知识产权的申请和维护量适度增拨;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作资入股所得收益归于学校部分的50%转入知识产权基金;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奖励和支持经费;社会资助、捐赠及其他有关经费。

  第四十一条 知识产权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代理费、官费(包括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印花税)及前三年的年费;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官费(包括申请费、登记印刷费、印花税);

  (三)国际专利申请的官费;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和登记证书费;

  (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费和印刷费;

  (六)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费和审查费;

  (七)与知识产权管理直接有关的支出,包含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实施转化的备案和评估等费用;

  (八)知识产权申请、维护和技术转移宣传、推广等日常管理与办公费用。

  对于转化效果好的专利,主要发明人可申请由知识产权基金增缴次年的专利年费或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经过校内外专家共同评议后确定为有价值和转化前景的专利,学校可适当延长缴纳该专利年费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对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需由成果完成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送交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查,经审核批准后给予相关资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需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办理申请事宜,并由其根据知识产权基金资助项目直接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其它知识产权保护的,可由中心办理,也可由成果完成人自己办理。由中心办理的,中心根据资助项目直接缴纳相关费用;由成果完成人自己办理的,需根据资助项目持发票到中心办理资助。

  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申请国外专利的,需由发明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际专利资助申请表》,详细介绍技术优缺点、国外现有技术及市场、国外实施前景、国内实施计划等情况,由各单位主管科研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查,经审核批准后再给予相关资助。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基金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专款专用,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知识产权基金的项目资助管理,学校财务处负责知识产权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四十五条 对为学校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单位,学校定期进行评优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校知识产权的义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以发表、泄露、许可、转让和使用等方式侵害学校的知识产权。对违反本规定泄露本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和学校的法人作品,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校责令其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时效,遵循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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