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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周转房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提高周转房使用效率,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房是指学校提供给在编在岗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 周转房管理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周转房。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是周转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代表学校对所有周转房行使管理职责。

  后勤保障处下设房产管理中心,承担全校周转房房源信息的及时公布、房屋调配、使用监督、租赁业务办理、房屋租金核定、房屋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代扣周转房租金、及时核拨周转房维修基金。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周转房申请人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 保卫处、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房产管理部门对无法通过行政或财务手段收回的周转房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校工会房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对周转房调配、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接受教职工的意见反映和问题举报。

第三章 租赁对象与租赁期限

  第十条 未享受过学校房改房、集资房、限价房等优惠政策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可申请周转房。夫妻双方均为学校教职工的只可申请一处周转房。市内无房户、有子女在学校接受基础教育的青年教职工可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周转房租住期限累计一般为6年,租赁期从实际承租成套周转房之日起开始计算。周转房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学校周转房租住条件,且在6年承租期内的教职工,其所租住的周转房租金标准按照《关于执行湖北省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地大校办字〔201233号)执行。

  租住6年期满后,确需续租的,在学校房源允许情况下,个人申请经房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与房产管理中心签订续租协议,租金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对特殊困难职工,由校工会房产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听证会予以确认,房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承租人的房屋租金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扣缴明细由房产管理中心通过房产管理系统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扣款明细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周转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申请租住程序及退房流程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两次房源信息,并集中受理教职工的周转房租住申请。周转房的申请租住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周转房申请表》,或登陆房产管理系统填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周转房申请表》,经人事处审核通过,提交房产管理中心登记核准,进入排队系统。

  2.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周转房后,同房产管理中心签订周转房租赁协议。

  3.承租人到财务处缴纳住房保证金。

  4.承租人凭财务处保证金收据到房产管理中心领取住房钥匙。

  第十六条 周转房退房流程:

  1.承租人向房产管理中心提出退房申请或登陆房产管理系统提交退房申请,并签订退房协议;

  2.房产管理中心对承租人所租住房验收合格后,通知学校财务处停扣承租人房租;

  3.经房产管理中心确认,承租人到财务处领取住房保证金。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住期间需调整住房的,可按第十五条进行申请。租赁期内仅可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承租人选定房号后必须与房产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协议,不签订租赁协议者视为放弃租赁周转房。

  第十九条 承租人所承租的学校周转房只能用于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共同居住,不得将周转房转租、转借。

  第二十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干扰左邻右舍正常生活。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乱搭乱盖,不得对所租住房的房屋结构进行改动。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出国(境)留学(含公派和自费)超过1年的,由人事处书面通知房产管理中心终止与其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交回住房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承租人出国逾期者,学校将按地大校办字〔201233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退房时,必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和室内整洁。

  第二十四条 因政府或学校统一规划,学校需要收回住房的,将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安排替代房源,承租人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因辞职、调离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时,学校将收回其所租住的周转房。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已签订退房协议的,必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退还周转房。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违反第十九条,房产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条,情节严重者,房产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一条,房产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租住协议,并要求承租人将改动还原。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产生严重后果者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二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承租人的出国保证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第二十三条,房产管理中心有权从其住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如住房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超出部分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期退还周转房或拒不退房者,房产管理中心将报财务处按租金逐月翻倍递增的方式收取房租直至承租人退还周转房为止。或者由保卫处、社区居委会协助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收回周转房。

第八章 基础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承租人的基本住宿条件,学校设立周转房维修基金,用于周转房的维修及腾退后的维护。周转房维修基金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发布的有关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房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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