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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机动车辆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加强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严格管理,方便师生”原则,规范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严格控制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学校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其中,中、小型机动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下(含2吨)、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辆;大型机动车辆是指载重2吨以上、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交通秩序维护、违规违章行为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学校师生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机动车辆ETC电子标签注册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按规定线路行驶,从指定校门出入,并服从门卫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笛。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学车、练车。

  第九条 校园内划定的禁行(含临时交通管制)区域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停放

  第十条 机动车辆须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明确划定泊车位的地点临时停车,须不妨碍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不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第十一条 下列道路或地点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一)校园内主干道(道路中间标示黄线)。

  (二)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人行道、绿化用地。

  (三)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体育场馆、礼堂、食堂、集体宿舍等进出通道。

  (四)其他明显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十二条 因施工、维修等需要临时在主次干道停放机动车辆,须提前与保卫处联系,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员、机动车辆通行和安全。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

  第十三条 学校对未授权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收取停车费(不含机动车辆安全保管费)。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免收费机动车辆范围:

  (一)校内公务车(车主为中国地质大学)。

  (二)执行公务或任务的特种机动车辆(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险车等)。

  (三)车主为学校教职工(或配偶)的第一辆小型机动车辆(双职工限2辆小型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收费机动车辆范围及标准

  (一)授权机动车辆。属免收费范围以外,但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长期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其他机动车辆,经申请实行年度缴费优惠制度。缴纳费用标准如下:

  1.教职工(或配偶)的第二辆小型机动车辆每车每年缴费360元,第三辆每车每年缴费720元,依此累加。

  2.教职工可为子女、父母办理一辆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通行授权,每年缴费360元。

  3.在校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凭与学校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办理一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每年缴费360元。

  4.全日制在校学生可以为一辆小型机动车辆申请通行授权(车主须为本人),每年缴费360元。短期来学校培训进修的学员,可以为一辆小型机动车辆申请短期通行授权(车主须为本人),每月缴费30元。

  5.工作地点在校内的外单位机动车辆、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辆,可申请办理通行授权,其中,中、小型机动车辆每车每年缴费1800元,大型机动车辆每车每年缴费3600元。

  6.长期居住在校内的非我校教职工,可申请办理一辆小型机动车辆通行授权,每车每年缴费1800元。

  7.与学校无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的机动车辆原则上不予办理通行授权。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辆按计时收费(30分钟内免收费用)。

  1.收费标准:中、小型机动车辆每小时收费3元,大型机动车辆每小时收费5元;停车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中、小型机动车辆最高收费20元,大型机动车辆最高收费30元。超过24小时另按以上规定标准计时收费。

  2.临时来校办理公务、参加会议的机动车辆,由校内各接待单位到保卫处联系办理通行票,一车一票,入校后24小时内有效。

  第十六条 费用缴纳

  (一)申请办理机动车辆通行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按上述规定缴费后,到保卫处办理通行授权手续。

  (二)临时来校机动车辆出校门时按计时缴费,并领取税务票据。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通行所收费用全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轻微者,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规者,取消通行授权、禁止机动车辆入校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采取贴单警告、限制机动车辆移动(锁车)并实施教育或通知公安机关拖车等措施。

  第二十条 对校园内无牌无证机动车辆,保卫处协同公安机关予以查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对明知不适合办理通行授权的机动车辆,出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取消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所有申请通行授权的机动车辆,实行年度审查注册制度。

  (一)保卫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辆信息进行复核,负责机动车辆免收费及授权申请、年度注册等工作。逾期不进行年度审查注册的机动车辆按临时机动车辆收取费用。

  (二)学校公务车、教职工机动车辆每两年审核一次,其他授权通行机动车辆每年审核一次。

  (三)对长期停放校内不使用的机动车辆、找不到车主的机动车辆,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清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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