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审计(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规范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签)和抽查审计工作,理顺审计(签)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根据科技部等国家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签)范围、类型
第二条 审计(签)范围:
(一)决算审计(签)的范围。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结题时需要进行决算审计(签)的科研项目。
(二)抽查审计的范围。学校所有在研科研项目。
第四条 审计(签)类型:
(一)决算审签。主要是指审计处按照科技部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拟上报的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查签字。
(二)决算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科技部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或根据学校要求对学校承担的某些重大科研项目由审计处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抽查审计。主要是指除上级科研和经费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经费检查和决算审计(签)外,根据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的需要,从在研科研项目中抽取科研项目进行内部专项审计。
第三章 审计(签)组织方式
第五条 审签及抽查审计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发展院(以下简称“科发院”)委托审计处实施。
(一)科发院向审计处提供当年需要审签的科研项目清单,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及时完成审签工作。
(二)科发院根据科研项目合同金额、项目类别、以往检查审计情况、结题时是否需要审计等因素,向审计处提供在研项目清单(不含项目负责人信息);审计处组织召开相关校领导及科发院、财务处、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用随机取数软件抽取项目清单10%的项目作为抽查审计对象。审计处一般采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工作。
第六条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科研项目,由财务处委托审计处实施。每年年初,财务处向审计处提供当年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清单,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按项目审计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签)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科发院、财务处应及时向审计处提供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 财务处应按国家科研主管部门、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分项目进行经费(含配套经费)的核算,经费开支的记帐凭证要完整、帐目记载要真实、结算报表要准确。
第九条 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清查帐目和资产,进一步核实拨款和支出情况,按审计(签)要求整理资料,编制项目结题审计所需的报表,保证资料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第五章 审计(签)主要内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配套资金是否足额筹集。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实际支出是否超出规定范围、比例或金额;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有无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等是否与预算一致,设备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等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研制时间延长等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经费支出中涉及的各项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六条 支出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往来款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代管款项或往来款项中核算科研收支的情况。
第十八条 结余资金是否准确,有无弄虚作假现象。结余资金的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外拨资金或委托业务费支出是否真实、规范。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外拨资金情况。
第二十条 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资金结算。 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是否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是否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 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是否存在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现象。
第二十二条 其他需要审计(签)的事项。
第六章 审计(签)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签程序:
(一)科发院于规定上报决算期限10个工作日前,将经财务处审核后的决算报表及项目明细帐等决算审签资料报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资料进行审查,如发现决算报表不符合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及时通知科发院,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正。
(三)审计处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通知财务处、科发院等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提供相关咨询。
(二)学校安排审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将所需资料报科发院、财务处审核后,按要求提供给审计处;上级规定必须由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将所需资料报科发院、财务处审核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期限前20个工作日提供给审计处委托的会计事务所。
(三)审计处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审计,或与社会中介机构签约由其实施审计。
(四)在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科发院、财务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中发现问题有必要进行沟通研究时,由审计处牵头,组织财务处、科发院、项目负责人等召开与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商议解决方案,重大问题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五)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处及科发院的意见后,报分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出具审计报告。
(六)委托给会计事务所实施审计的项目,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处会同科发院、财务处审核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意见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签)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由审计处开展的内部科研项目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由相关责任人或单位将整改情况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签)后要上报主管部门的科研项目,若提供的决算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抽查审计的结果运用。抽查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汇总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书面送达科发院、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以及分管科研、财务和审计的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后,以适当形式公开。科发院和财务处要就审计问题督促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签)实施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0〕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