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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5-07-0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课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校属产业等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对相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承担重要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干涉和拖延,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一)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监察)、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牵头。领导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听取审计结果报告,及时研究审计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审计处理意见,督促审计意见落实。

  (二)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需要,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接受校党委常委会的指导。一般一年至少安排1次。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对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意见,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最后由党委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

  (二)审计处根据组织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按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计划,依据规范的程序,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的,可根据学校党委要求,由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委托,一般应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并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审计处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九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10日内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审计组,并指定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及审计所需资料清单,并在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网站发布审计公告。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组织到被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点会,了解审计需要的有关情况,并通报审计时限、审计纪律及办公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述职报告并于审计组实施审计前送交审计组。

  (三)被审计人应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程序,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时限

  第十六条 对学校有关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或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 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或本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来界定审计内容,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开展: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各种费、利上缴学校情况;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三重一大”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情况。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遵守廉政纪律及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以近2年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审计报告与评价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意见书面反馈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认真复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由审计处组织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或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利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其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

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发现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依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三)管理责任。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当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四)领导责任。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七章 审计结果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应分别报送被审计单位的主管(联系)校领导、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召集人及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应主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抄送人事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等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通报,召开通报会。通报会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级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被审计单位主管(联系)的校领导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逐步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党委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等要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以适当方式报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组织部门要将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应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为干部任前谈话的一项内容,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预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认真研究审计处提供的审计信息,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要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检查和处理有关信访举报或案件时,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审计处负责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工作。要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的具体做法、整改成效及整改困难。总结整改中好的经验,尽力协助解决整改中的困难。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纪委办(监察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过印发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等方式,在学校内部进行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由审计处承担,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内外财务、审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地大校办字2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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