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前款所称学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务处进行核算、管理的所有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公开招标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分散采购依照《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有年度采购预算,列入年度采购计划。在具体实施采购时,应先填写《采购申报表》进行申报,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必须统一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统一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包括:
1.审查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方案;
2.决定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负责指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投标监督工作。日常工作由监察处承担。其职责包括:
1.负责对学校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2.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制度;
3.督促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4.对招标投标主要事项进行监督;
5.监督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人员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6.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招标投标相关质疑进行及时有效答复, 接受并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核及付款结算。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规定对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合同履行、决算和采购资金拨付情况开展审计;对工程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采购或招标控制价、采购合同以及委托公开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等。
第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2.面向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征集、汇总学校年度采购计划;
3.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方式;
4.组织与实施学校委托公开招标、学校统一采购、政府集中采购;
5.处理有关采购与招标的质疑,协助处理相关投诉;
6.参与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备案采购合同;
7.组织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送审与申报;
8.负责组建和维护学校“评标专家库”,组织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9.整理和归档采购与招标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基建处、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后勤保障处、图书馆、教务处、校医院、科学技术发展院、地质调查研究院、档案馆、博物馆等部门(单位)是学校实施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类别项目采购的归口管理工作。
1.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及用品、软件系统、实验器材及其他各类专业器械器材等的采购工作。
2.基建处:归口管理除新校区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及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材料和设备等的采购工作。
3.新校区建设指挥部:归口管理与新校区建设有关的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材料和设备等的采购工作。
4.后勤保障处:归口管理家具、水电改造、机动车辆、学生服务用品、后勤补给物资、物业管理等项目以及学校公有房屋出租的采购工作。
5.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报刊及相关电子资源等的采购工作。
6.教务处:归口管理教材的采购工作。
7.校医院:归口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及试剂等的采购工作。
8.科学技术发展院、地质调查研究院:根据项目类型分别归口管理科研项目委托业务费项目的采购工作。
9.档案馆:归口管理遥感数据、地形图、地质资料等的采购工作。
10.博物馆:归口管理文物和陈列品等的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在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
1.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采购计划,编报归口管理的《采购计划汇总表》,负责归口管理的采购计划变更审批;
2.组织采购项目的论证,包括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等;
3.审核采购项目技术指标与评审方案;
4.选派1名代表参与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5.负责根据学校授权,拟订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负责合同审签和履行;
6.负责组织归口管理采购项目的验收,并做好项目的效益评价与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采购用户单位应指定1名处级干部负责本单位采购与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2.组织技术论证,科学合理地提出采购项目技术需求;
3.审核确认采购或招标文件;
4.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5.确认评审结果;
6.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类别及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委托公开招标采购。委托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将采购项目委托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公开招标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执行委托公开招标采购(国家对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1.一般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2.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经委托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不成功时,由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相关书面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报财政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采购。学校统一采购是指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统一在学校组织开展的采购活动。
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1.单台(件、套)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批量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含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
2.预算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工程类项目;
3.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装饰及园林绿化等工程类项目;
4.预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专业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类项目;
5.学校认为应当统一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采购方式遵照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教育部等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可参照委托公开招标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学校相关部门应督促或协同总包方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章 委托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时,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国家部委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承担招标项目的报建和登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协助组织答疑、组织开标会和评标会、公示评标和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整理制作全套招标档案资料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对委托招标活动的监督,包括对确定学校委派招标人评委人选的监督和对开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等,并受理对委托招标活动中学校参与部门或人员的检举、投诉。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委托公开招标采购中应承担的主要工作有:
1.负责组织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2.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3.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制定招标实施方案,
4.协助审核确认招标文件;
5.协同监察处、采购用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确定学校委派的招标人评委人选。组织学校委派的招标人评委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
6.协助采购用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确认资格预审和评标结果。
第二十三条 采购用户单位在委托公开招标采购中应承担的主要工作有:
1.提交符合要求的《采购申报表》;
2.提出项目技术需求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提交项目公开招标所需相关材料。
4.确认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并负责技术释疑;
5.按需要组织集体现场踏勘;
6.书面答疑;
7.选派专业人员作为学校的代表参与资格预审和评标;
8.确认资格预审和评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在委托公开招标采购中应承担的主要工作有:
1.参与审核招标文件技术条款;
2.审核确认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
3.根据评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章 学校统一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采购。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
4.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项目;
(4)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经校内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
6.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统一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用户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严格调研和论证,填写《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或报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要项目报校务会决定。
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做好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以更好地控制成本、防范风险。
第六章 学校统一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统一采购流程:
1.采购用户单位填写《采购申报表》。
2.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审核采购方式。
3.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用户单位相互配合,编制、审核、确认采购或招标文件。
采购或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做到合规、完整、明确。
4.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介上发布采购或招标公告。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采购或招标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5.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发售采购或招标文件,接受报名。
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工程项目,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后,由采购用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6.采购用户单位负责技术释疑。对于工程项目,由采购用户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采购或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7.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接受投标人投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8.开标前,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监察处监督下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9.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根据采购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开标、评标或评审。形成评审报告,产生评审结果。
10.采购用户单位签字、盖章确认评审结果。
11.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介上公示评审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分别向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和评标结果通知。
12.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开招标程序而直接申请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如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受理采购申请后,应首先就采购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如下:
1.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期限,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报名或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公开招标项目,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需填写《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或询价方式采购。
2.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依法依规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必须禁止: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七章 学校统一采购的评审及定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依规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负责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评标或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采购用户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应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或专业程度较高的项目可以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人员应独立完成对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自主发表评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需要打分的,评审人员独立填写各自的评分表并签名。
评标委员会不得向供应商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设有标底的项目,标底应当保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的参考。
第三十五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资质、技术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和人员状况等;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违约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指在发售采购或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地点等。
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应当在采购或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审查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采购或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评审过程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初步评审时,评标人员根据采购或招标文件逐项审查投标(响应)文件是否存在投标偏差并填写初步评审表,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表的汇总结果,确定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详细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比较、定量化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初步评审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为未能对采购或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不满足资格条件,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采购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或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未按照采购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4.投标(响应)文件附有学校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有效期不足,或投标(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或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5.投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的,或投标报价有明显遗漏的;
6.投标(响应)文件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采购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有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9.投标(响应)文件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要求,或投标方案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的;
10.采购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属于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或招标文件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初步评审时,投标(响应)文件对采购或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但是澄清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能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补正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拒不澄清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条 在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参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则应重新组织统一采购。
第四十一条 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达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达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达的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或者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投标(响应)文件中没有载明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完成全部评审过程后,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荐1~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评审报告经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定标的主要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的基本情况;
2.通过初步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的情况;
3.否决部分或全部投标的情况;
4.对投标人(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5.对投标人(供应商)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6.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
7.推荐1至3个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8.签订合同前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四条 采购用户单位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
对已经经过评审程序确定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废标,重新组织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采购用户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均不得无故改变中标(成交)结果。
第八章 采购合同及其履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统一采购、委托公开招标采购确定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后,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和评标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学校授权,按照采购或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采购用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参与合同会签。合同签订后,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合同副本送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合同根据学校《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由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与供应商签订;
2.所订合同不得对采购或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购人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在货物运抵用户并安装调试后,或者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对于大型、复杂或专业的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出现质量问题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供应商诚信记录与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12〕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取消其参加学校其它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记入黑名单。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处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针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提出询问或质疑,对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询问或质疑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投诉由监察处受理。
第五十一条 采购用户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评审人员应当配合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二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三条 接受质疑、投诉时,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监察处应当要求质疑人、投诉人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十四条 监察处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察处应当予以驳回,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被受理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监察处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标书费及招标代理服务费。
1.标书费: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招标)文件每项(标段)200元;资格预审文件每项(标段)200元;工程项目采购(招标)文件每项(标段)300元,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按成本价收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第五十七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收取的招标相关费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足额、及时上缴财务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相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馆要求定期归档。归档材料主要包括:采购申报材料,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审、定标材料,中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等。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处应根据学校《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单位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六十一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执行。教育部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地大发〔2011〕62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地大发〔2011〕63号)同时废止。学校以往颁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采购与招标的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