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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8-30
 

第一条  人才专项经费是指学校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提供的研究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二条  人才专项经费的组织管理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预算需由相关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并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等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审计监督。

第三条  人才专项经费的项目及审批

1.安家费:学校为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所提供的安家补贴。

2.研究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团队建设费、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等。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费是学校为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提供的开展科研工作的启动经费,或依据国家、省部级或学校政策为人才提供的配套经费;团队建设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优秀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和安家费、资助团队成员出国留学费用等;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是学校为教学人才提供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相关的经费等。

第四条  人才专项经费资助政策

1.校内在职人员不享受安家费。

2.引进人才来校工作后不得再申请学校资助的更低级别人才项目。

3.由低到高晋级人才专项经费资助政策:

1)岗位聘期内晋级

从低一层次人才岗位聘期内晋级至高一层次人才岗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低一层次人才岗位自动终止,收回剩余研究经费,启动实施高一层次人才岗位,研究经费按照高一层次人才岗位聘任合同执行。

2)岗位聘期结束后晋级

低一层次人才岗位聘期结束后,晋级至高一层次人才岗位,则人才经费按照高一层次人才岗位聘任合同执行。

4.多次入选同一层次人才岗位

先后或同时多次入选同一层次人才岗位,研究经费原则上不重复资助。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同时资助2项。

1)学科杰出人才、学科首席教授、学科骨干人才岗位,若先后或同时入选2项及以上,因单项资助额度较大,原则上只资助1次研究经费。若需要增加研究经费,必须由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特殊问题、特殊情况需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2)青年拔尖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岗位:若先后或同时入选3项及以上,则最多按相应入选计划的标准执行2项,且研究经费2项资助累计不超过80万元。

第五条  人才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1.高层次人才的最高支持额度由学校和人才协商确定。高层次人才在经费使用过程中应厉行节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2.安家费一般由学校分2次拨付:首次拨付6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剩余40%。中期考核不合格者,暂不拨付剩余40%。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如能在聘期结束时按照聘任合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按原定资助额度补齐,仍不合格者,终止资助协议。

3.研究经费可以根据聘任合同规定或高层次人才的年度科研需求等要求按年度进行拨付,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结果不合格则立即停止资助,并收回未使用完的研究经费。对期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续聘后可以继续给予一定研究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首次聘期总研究经费的20-50%。因购买大型设备等特殊情况经论证审批后可适当调整,跨年度使用。若聘期结束,结余的研究经费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收回。

当年度拨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要求当年度使用完,年度末未使用完的研究经费学校有权收回,以后如需使用必须重新进行申请。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经费使用范围

1.安家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研究经费包括硬件费和业务费:硬件费指购买科研所需的设备和仪器购置费用及实验室修缮费用。在经费的预算和使用中,理工科必须保证部分经费用于购置设备、仪器。总额为25万元及以下、25-50万元(含50万)、50-100万(含100万)、100万以上的经费,用于购买设备、仪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0%60%70%80%

业务费主要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日常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含打印、复印、版面费、出版费)、邮寄费、差旅费(国内会议、交流访问或野外出差的相关费用等)、出国费(旅费)(国际会议差旅费,注册费等)、维修(护)费、会议费(国内会议注册费、学术交流活动费用等)、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实验材料,不含办公耗材)、委托业务费(含样品测试费、加工费等)、图书资料费、专家劳务费(相关学术活动聘请的校外专家报酬)及其它与科研或人才队伍建设密切相关的费用。

研究经费一般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招待费、奖金等支出及与科研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等。

从国家下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的研究经费,其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执行。

3.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挪用或作他用,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审计处等部门每年定期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收回或冻结该项资金,并给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与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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