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优秀青年人才,提高青年教师的整体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步伐,学校设立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为现有教师岗位之外设立的特殊岗位,用于吸引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来校工作,充分调动他们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提出年度岗位设置数,报校务会议批准。
第四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情况进行设岗,设岗学科划分为三类:学科I类,学科II类和学科III类。
学科I类:地质学、地理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生态学等。
学科II类: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海洋科学、地球物理学、机械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软件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测绘科学与技术、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等。
学科III类: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传播学、科学技术史、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设计学、科学技术哲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训练学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道德高尚,学风严谨,遵纪守法,为人正派,身体健康。
第六条 申报人须具有博士学位,能利用至少1门外语独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一般应具有1年及以上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
第七条 对于申报人的年龄、工作年限、学术条件等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之日。对于有突出成果或业绩的申报人,可以突破年龄、工作年限等限制。
第八条 申报人一般应在全职来校工作前进行申报;已经在学校工作的,应在来校半年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岗位申报条件
1.国内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6周岁,海外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8周岁。申报人获得博士学位后,一般应从事科研工作2年及以上。
2.申报人的学术条件要求
(1)科研项目要求
国内申报人须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主持过同级别国家级项目,或作为前三名参与过国家重大、重点或国际合作等项目;海外申报人须主持或参与过海外科研项目。
(2)学术论文要求
学科I类: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4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8篇。
学科II类: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4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7篇,或T4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0篇(其中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
学科III类: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2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或T3及以上论文不少于8篇。
第十条 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申报条件
1.国内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2周岁,海外申报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1)科研项目要求。
主持或参与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研究,或参与海外项目研究。
(2)学术论文要求。
学科I类: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2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
学科II类: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2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或T4及以上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
学科III类:申报人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1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或T3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或SCI、SSCI收录论文和T3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一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岗位待遇
在聘期内,特任教授(研究员)按副教授(副研究员)七级岗或所聘用岗位级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等待遇,按校内教授(研究员)四级岗享受基础性补贴、在岗津贴和业绩津贴待遇。
在聘期内,海外引进人员享受不低于30万元的安家费,学科I类和II类享受不低于30万元、学科III类享受不低于1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国内引进人员享受不低于15万元的安家费,学科I类和II类享受不低于20万元、学科III类享受不低于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期满考核优秀者享受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期满考核合格者享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待遇
在聘期内,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按讲师(助理研究员)基础级别或所聘用岗位级别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等待遇,按校内副教授(副研究员)七级岗享受基础性补贴、在岗津贴和业绩津贴待遇。
在聘期内,海外引进人员享受不低于15万元的安家费,学科I类和II类享受不低于15万元、学科III类享受不低于8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国内引进人员,引进的博士和博士后分别享受不低于6万元或不低于8万元的安家费,学科I类和II类享受不低于10万元、学科III类享受不低于5万元的科研启动费。
期满考核优秀者享受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期满考核合格者享受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引进的特任教授(研究员)和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均不再享受学校新进青年教师生活补贴,若来校后已发青年教师生活补贴,要予以扣除。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1.申报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拟申报人选,签署意见后报校人事处;
2.人事处按人才引进程序,启动绿色通道,组织专家对拟申报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3.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校务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员;
5.学校发文公布。
第六章 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 在聘期内,特任教授(研究员)人员可以用教授(研究员)身份在校内外参加学术活动,但其人事档案中仍记载为副教授(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可以用副教授(副研究员)身份在校内外参加学术活动,但其人事档案中仍记载为讲师(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有效期为半年(自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效期内办理进校手续。聘用人员正式报到后,人事处代表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聘用人员根据聘任合同要求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的聘任年限均为3年。在聘期内,可以参加学校的正常岗位聘任申报,但必须继续履行完所签订的岗位聘任合同。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聘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岗位职责:
1.承担本学科相关专业课程的讲授任务,每年至少承担2门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本科生课程),年均总授课课时数不低于60课时。教学效果优良。
2.学科I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2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
学科II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2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4篇,或T4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学科III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2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或T3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
3.学科I类、学科II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基金项目)1项及以上,学科III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及以上。
第十九条 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聘期内应完成以下基本岗位职责:
2.学科I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学科II类: 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 或T4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
学科III类: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校认定的本专业领域T1论文不少于1篇,或T2及以上论文不少于2篇,或T3及以上论文不少于3篇,或T4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SCI、SSCI不少于2篇)。
3.学科I类、学科II类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项目)1项及以上,学科III类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青年项目)1项及以上。
第二十条 特任教授(研究员)或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聘期内岗位职责(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团队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具体任务由学校和各用人单位协商制订,但教学和科研任务不得低于上述基本岗位职责要求。聘用至学校科研平台(包括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三峡中心、地质调查研究院、学校学术创新研究基地等)的人员,教学任务工作量可适当降低。
第八章 岗位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聘任第一年结束时,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分别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进行聘任,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期考核。在聘任第一年半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照所签订的聘任合同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特任教授(研究员)或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用资格,分别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进行聘任,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期满考核。在聘任第三年结束时,由人事处组织专家对照所签订的聘任合同进行期满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报学校教师岗位聘任委员会审定或审核批准,聘为正常教授(研究员)或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如未完成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则视为期满考核不合格。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聘期结束后,分别按副教授(副研究员)或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进行聘任,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引进的未获批省部级及以上层次人才的青年教师不再直接聘任教授(研究员)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关于学术论文分类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期刊论文分类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4〕33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关于学术论文、专利要求及规定等,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执行。论文总篇数中,发明专利不能超过总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关于引进外籍人才的待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任办法》(地大校办字〔2012〕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