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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8-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积极引导学校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模范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校训精心塑造师德风范,全面提升师德素养,全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教学、科研、纪检监察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工会、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全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落实、检查和督促工作。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师德建设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部)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党政正职领导为本单位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成员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主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方案。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各部门上下联动、各学院(课部)、各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整体合力。

第三章  原则和要求

第六条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广大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与广大教师思想的共鸣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广大教师发展诉求和价值愿望,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期高校师德建设的规律特点,善于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七条  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提升师德水平;进一步完善师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师德考核长效机制,增强依法执教的法治意识,端正严谨治学的工作态度;进一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良好师德风范和师德形象,以优良师风带动教风、促进学风、优化校风;进一步强化“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促使广大教师不断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神圣职责,钻研业务,言传身教,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影响和培养学生。

第八条  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

第九条  教育引导教师自尊自律自强,教书育人,将师德修养自觉纳入职业生涯规划,将师德规范转化为持久的内在信念和行为品质,自觉捍卫职业尊严,珍惜教师声誉,提升师德境界,明确师德目标。

第十条  教育引导教师以德施教、以德立身,将师德师风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弘扬“重内省、重慎独”的优良传统,襟怀坦荡,追求高尚,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端正学风,树立先进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具备扎实的学识功底、过硬的教学能力、勤勉的教学态度、科学的教学方法;树立终身学习思想,努力学习新知识和新技术,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书育人能力。

第四章  措施和途径

第十一条  创新师德教育,宣传师德典型。把握正确教育导向,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积极推进师德教育的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基层工作创新,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核心的师德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地组织师德建设主题系列活动,评选表彰师德标兵、教学名师、教书育人楷模、优秀教学团队等。充分利用教师节等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通过校报、广播、电视、橱窗、网络及微博、微信、微电影、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形式,深入发掘、积极培养、大力宣传师德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师德典型、一线优秀教师请进教师培训课堂,用先进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校园氛围,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一)师德教育宣传协调统筹工作。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二)师德教育活动、氛围营造和典型宣传工作。

1.《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各分党委和党总支部。

2.青年教师师德讨论暨宣传教育活动。责任单位:人事处。

3.学习贯彻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发展院。

(三)开展优秀教师、教学名师、师德标兵等师德先进评选活动。

1.师德师风道德模范评选。责任单位:人事处。

2.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评选推荐。责任单位:教务处。

3.“三育人标兵”评选。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

4.优秀辅导员评选。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5.青年教师讲课比赛。责任单位:教务处、校工会。

6.“我的老师”征文比赛。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

7.教职工风采展。责任单位:校工会。

8.“金石奖教金”评选。责任单位:教务处。

9.“优秀学务指导老师”评选。责任单位:教务处。

10.校“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责任单位:校团委、校学生会。

11.“研究生的良师益友”评选。责任单位: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研究生会。

12.优秀班主任评选及工作交流会。责任单位:党委学生工作部。

13.“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评选。责任单位:校团委、校学生会。

第十二条  健全完善师德规范、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开展师德建设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监督与奖惩工作。责任单位: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

第十三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学术道德委员会作用,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本校师生员工的学术不端行为,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提交学校及相关部门处理。责任单位: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院、研究生院、纪委监察处。

第十四条  健全师德考核体系,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师德考核要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断完善师德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师德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教师的教书育人实绩,包括师德状况、教学态度、育人效果等。通过随堂听课、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部门考评等多种途径,及时把握每位教师践行师德师风的表现。考核结果及时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五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不断完善师德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五位一体”师德监督体系。专门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学生倾诉信箱,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权益保障机制。依法坚持教师的主体地位,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充分保障教师在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评优选拔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尊重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保障教师依法享有学术权利和学业评定权利;充分保护教师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创设公平正义、风清气正的环境氛围和舆论条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师职业发展体系,鼓励支持教师参加培训、开展学术交流合作。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师德激励约束机制和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师德奖惩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在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才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等评选中优先考虑。对师德表现较差的,学校将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依法依纪依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相应处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校外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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