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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选派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14-12-31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针对需求、保证质量”的原则,选派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前往国际一流大学(研究机构)或一流专业,师从一流导师,开展相关学习和研究工作,推动学校师资与国际同行开展合作交流,争取出一流的成果,以服务于学校内涵式、跨越式发展需要。

第二章 选派类别

  第二条 根据出国研修经费资助渠道,教师出国研修资助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1.国家公派: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

  (2)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配套资助,学校配套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发放。

  2.学校公派:

  1)学校与学院(课部)1:1配套资助,共同提供1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生活费,留学期限一般为12个月;

  (2)以学校人才培养方式资助,留学期限3个月以上,出国期间国际旅费、生活费等出国费用由学校人才培养经费、“111引智”计划或科研合作等经费资助。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三条 公派出国研修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忠诚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学成回校服务学校发展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在出国前已有一定工作基础,出国学习或研修的专业与学科发展结合紧密,具有明确目标和研究计划;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请出国访问进修者须来校工作2年以上;

  4.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等其他条件;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校将优先考虑:

  (1)学科带头人、国家、省部级、学校的各类人才工程的入选者和团队建设的骨干人员;

2)年龄35周岁以下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合格的外语成绩,赴国外进行博士后研究者。

3)获得US NewsQSQuacquarelli Symonds)世界大学排名学校整体排名前200名或学科排名前50名的高校或知名研究机构导师的邀请函者。

第四章 选派程序

  第四条 公派出国研修的选派按照“个人申报、二级单位推荐、学校选拔、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的程序进行,选派工作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制订本单位的年度选派计划,合理安排教师进修学习,保证师资队伍有序建设,使出国留学选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进行,具体选派程序如下:

  以“二级单位推荐为主,学校审定”的原则进行选拔。每年9月各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发展需要,按“个人申报、二级单位选拔”的程序进行择优推荐出国候选人。

  每年11月学校组织专家对二级单位推荐的出国候选人的工作基础、研修目标、出国计划及外语交流能力等情况进行评审。学校公派出国研修评审通过人员,人事处将申报材料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次年3月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次年4-10月,学校将当年未入选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的申报人员,依据专家评审情况分批次确定学校资助出国研修人选,学校按实际批准留学期限配套资助出国经费。

  第六条 以学校人才培养方式资助选派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由经费主管负责人将其列入学校人才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进修学习前应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明确留学目标、任务和相关待遇,二级单位在其回校后按协议内容进行目标考核。学校努力为归国留学人员提供良好发展平台和服务保障,各二级单位要对归国留学人员给予尽可能的关心和帮助,对归国人员的生活、教学、科研等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促进归国留学人员迅速成长。

  第八条 获公派出国留学资助人员,在取得录取资格后1年内必须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学校与学院(课部)配套资助经费,学校首次支付资助金额的50%,剩余50%待留学回国考核合格后发放。未按期出国进修者,学校不保留其出国资格,且今后5年内学校不再受理其公派出国留学的申请。

  第九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按学校《出国人员管理补充规定》(地大校办字〔201232号)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不得随意改变派出身份和留学专业,确因特殊原因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提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出国研修人员学习结束应按期回校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留学期限。若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研修计划提前完成,留学人员在书面征得国外导师、所在二级单位、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办理提前回国手续。

  第十二条 若出国研修人员在规定期限到达时尚未完成研修工作,在已获得对方资助前提下,可提前3个月书面向所在二级单位、学校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国外导师对其研修阶段工作小结),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其在外的学业,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2个月,延长期间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延长期间相关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出国逾期者,按照《学校出国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人员在出国期间应认真完成学业,不得携带家属或进行其他与学习任务无关的事项,若违反规定,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学校将责令二级单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减少该二级单位下一年度资助出国指标数。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和出国人员校内指导教师应加强与出国人员的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和掌握出国人员各方面状况,督促留学人员努力学习和工作,保证进修学习质量。留学人员每季度必须将其在国外的研修情况向所在二级单位、国内指导教师及人事处进行书面汇报(可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这将作为出国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应向人事处和所在二级单位各提交1份留学总结、已发表学术论文或论文稿件录用函复印件、所在国外学术机构或导师评价函、大使馆教育处开具的证明等,并在3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单位师生做1次学术报告或个人研修成果汇报,争取在1-2年内能独立开设或承担双语教学课程或全英文国际化教学课程。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后,学校将按协议对其出国留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恢复相应待遇。考核不合格者4年内不得参加高聘或分级聘。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留学效益进行中长期评估。中期评估是在留学人员归国3年内对其教学、科研、国际交流、开设双语或全英文教学课程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长期评估是对留学人员归国5年后个人教学、科研、国际交流、开设双语或全英文教学课程等情况以及对学科建设、学校发展等方面的贡献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适时对出国留学工作进行总结,对学有所成、回国后效益明显的个人和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选派和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的二级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公派生活费标准按照《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字〔200836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此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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