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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4-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等法律法规,参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外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包括学校所有全资、参控股企业的股权,对外经营的物业、资金、实物、科技成果以及对外投资的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及投资企业实行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法律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学校不具体干预投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全资、参控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外经营性物业等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1.依法对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益;

  2.依法理顺学校与出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3.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4.坚持“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5.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规范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校经资委),主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经资办),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校经资办是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归口管理。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校资产公司)是学校出资并设立法人的独资公司,根据学校授权管理经营学校的对外投资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代表学校管理经营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七条 校经资委的主要职责:

  1.代表学校履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权责,对校资产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其建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指导推进企业的改制和重组; 

  3.审定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与投资计划;

  4.对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重组等资产变动事项进行决议;

  5.审议或批准向学校出资企业派出的董事会、监事会人选;

  6.负责对校资产公司进行资产绩效考核,完善指标考核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校经资办的主要职责:

  1.履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

  2.负责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目标;

  3.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清产核资、评估备案和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

  4.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5.负责校经资办的日常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资产公司的主要职责:

  1.依法经营与管理学校对外投资和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承担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责任;

  2.根据校经资委的决议向学校分配利润;

  3.按照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参控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4.按照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选聘、解聘参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本收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所管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工作;

  6.承担促进学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推进学校科技产业化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校资产公司加强学校参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管理,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股权不被违规稀释。在本办法公布之前,所发生的学校参控股企业违规稀释学校国有股权的增资扩股行为,应根据本办法进行整改和规范。学校将保留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参控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投融资计划、分立、合并、破产、注销、增减注册资本、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学校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按照校经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除学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出版社、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新设立的参控股企业,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冠用校名的学校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学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标识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应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运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企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制度。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年度定期向校经资办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建立独立于学校的、企业化的劳动用工制度,依法聘用员工,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完善与业绩挂钩、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工薪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校资产公司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校经资委审核,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规定处理。其中,学校独资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对其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工作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规定执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申办产权占有登记、产权变动登记、产权注销登记。

  申办产权占有登记包括:

  1.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

  3.学校设立企业或对企业追加投资。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经校经资委审核后,到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l.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校经资办负责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包括立项申请、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l.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学校资产公司提出申请,经校经资办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第二十条 校经资办负责组织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

  1.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决策审议;

  2.提交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3.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学校和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

  4.根据学校和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复开展清产核资;

  5.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评估;

  6.评估报告报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7.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转让。

第四章 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采取委托第三方考核机制,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2.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分类考核;

  3.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将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校资产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由校经资委组织评价考核。校资产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由资产公司组织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学校经资委应根据每年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考核指标量。

  1.保值增值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2.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平均净资产总值)x 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l00%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资产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2.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3.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4.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学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学校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经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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