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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管理、转化特点和规律的管理体系,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关于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财教2014368号)和《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部属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教技20147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职务科技成果的管理。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成果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如下几种方式:

(一)技术开发。指其他机构委托学校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

(二)技术服务(含智库服务)。指学校作为技术拥有者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技术咨询。指学校作为咨询方根据委托方对某一技术课题的要求,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为委托方提供技术选用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技术许可。指技术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在一定范围、期限内,向受许可方提供所必需的技术使用权以及产品的制造权和销售权。

(五)技术转让。指对可供转化的技术作价提供他人实施,包括技术申请权或所有权转让。

(六)技术入股。指以技术作价投资,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或作价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转移形式。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决策体制。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合署办公。

 第六条 根据管理与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学校校务会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最高决策机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是归口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中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由科学技术发展院按照现有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按照学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审批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师生按科学技术发展院以及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梳理、整理、登记、归档和报备,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的职务技术成果,按照产权化与非产权化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可以产权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于不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非产权化科技成果,以技术秘密的形式予以保护。

 第十条 对于应用类项目申请和立项时,科学技术发展院应督促申请者在项目申报中明确列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目标、知识产权权益归属以及成果转化的计划与目标等内容;应用类项目结题(验收)时,科学技术发展院应及时督促成果完成人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手续,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追踪后续转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转移的,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技术转移申请表》并交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核。科技成果境外转移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鼓励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技术转让或入股由成果完成人向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提出申请后,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转让或入股的技术进行评估。单件技术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审批;单件技术评估金额在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由分管校长审批;单件技术评估金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单件技术评估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校务会审批。

 第十四条 建立成果转化的信息公开制度。由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科技成果的简介、项目资金来源、拟交易价格、成果所有者及成果完成人、受让的单位或个人等。

 第十五条 建立科技成果与技术转化情况报告制度。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和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负责整理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技术入股企业资料以及学校、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益分配等信息,定期向教育部和学校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职务发明成果的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收益,原则上按20%归学校所有,10%归学院等二级单位所有,70%归成果完成人所有。其中,学校收益部分的50%转入知识产权基金,用于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维护、技术转移等工作

 第十七条 成果完成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技术转移,学校最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股权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教代会有关决定执行。剩余学校部分的股权由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表学校管理或持有,该部分的股权收益由学校和直接参与学院等二级单位按一定比例分享。对于重大的科技成果产权和股份转让等事宜,学校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管理技术转移所产生的收益: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收益进入学校财务处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成果完成人在学校财务处领取属于成果完成人的收益部分;技术入股收益由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缴学校。

 第十九条 技术转移收益分配前,应先扣除中介服务等成本费用再进行收益分配,或由利益获取各方缴纳相关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具体金额需在技术转移前予以协商确定。技术转移收益在成果完成人之间分配时,原则上收益应由团队共享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作为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市场化的人员招聘和激励约束机制,引进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转移人才,逐步建立一支以专业化经纪人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第二十一条 调整完善人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宽容成果转化失败的国资管理机制,以激励重大科技成果的创造、使用、转化使之形成重大收益,促进和保障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的协调并重发展。

 第二十二条 建立面向市场的专利管理与运营机制,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全价值链的高附加值服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产业趋势研究、专利导航与高质量申请和企业孵化等服务,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平台的资本运作优势,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制度。积极支持教师利用科技成果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教师利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或自办企业的,参照《关于印发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规20141号)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让、转化或入股办企业,如有违反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讨相关收益。

 第二十五条 发明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科技成果转化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参数、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软件程序、源代码、植物新品种等)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明人过错造成的纠纷,由发明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报告。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改革试点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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