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队伍建设,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导师指导研究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导岗位实行聘任上岗制,按照“按需设岗、择优上岗、严格考核、进退有序”的管理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和完善遴选与考评机制,实现博导“评聘分离、动态上岗”,博导资格与招生岗位分离。
第二章 招生条件
第三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视野和组织研究能力,能够站在科学或技术前沿,面对国家重大需求选择研究和培养方向,具有组织本学科师生参与国家或大型科研项目的能力,组织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由中青年专家和研究生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学术团队(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研究方向、相同的项目或课题,共同发表学术成果),团队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的能力和稳定持续的国际合作伙伴(具有学术互访、合作发表学术成果的经历)。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培养研究生质量较好,每年有足够的时间指导博士生。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取得较好的学术成果,其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成果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理工类及经管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学校期刊论文分类中发表T1分区论文1篇,或T2、T3分区论文2篇;其他人文社科类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本人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在学校期刊论文分类中发表T1分区论文1篇,或T2、T3分区论文2篇,或发表T4及以上分区论文4篇。
2.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前五名、二等奖的前三名、三等奖的第一名。
3.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3项,或作为前3名参与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5项(其中以第一发明人获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至少1项)。
4.发表T3及以上分区论文1篇,并在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规范、行业标准,或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或在国家安全及战略型新兴产业从事开创性工作者(需提供第三方有效证明),可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讨论审议。
第六条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适当的科研项目和充裕的研究经费。近三年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国家重大项目三级专题),或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及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地调项目及行业、企业大型项目,或作为前三名参与承担过国家级重大项目及二级课题、重点项目,或单项经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理工类教师三年累计可支配经费不少于60万元;经济、管理、数理类教师三年累计可支配经费不少于30万元;其他人文社科类教师三年累计可支配经费不少于5万元。
近三年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导,以上第五、六条中可放宽一条。
第三章 审核范围
第七条 新增列的博导和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导,从第四年开始进行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
第八条 除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年龄满60周岁的博导外,其他博导均需进行博士生招生资格审核。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博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1.本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表》,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未提交本人申请者,视为自行放弃年度招生资格。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导招生条件,对本单位申请招生的博导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招生博导名单(含免审博导,需在备注栏加以说明),经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提交学位办。申请人的科研项目和经费需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博导的学术水平和条件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博导名单在校内网上公示,接受查询及质疑;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列入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相关问题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不能履行博导职责,违反学术规范及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的博导,或连续四年未通过(含放弃)招生资格审核或连续四年未招收博士生的博导,取消其博导资格。今后若申请招生资格,需重新参加博导遴选。
第十一条 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在教育部论文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论文”,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评估办法》(中地大(汉)研字〔2014〕64号)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其他说明
第十二条 项目和成果的界定与说明:
1.申请人申请所涉及的项目均应以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备案且经费到账的项目为准(不含校内立项项目)。
2.连续在学校工作三年及以上的申请人的学术成果署名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不足三年的可以计入署名原单位的同期学术成果。
3.科研经费不得重复计算,即同一项目科研经费不得多人重复分享。
4.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级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部级奖励指科技部授权可推荐国家级奖励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行业协会设置的科技奖励,以及教育部等部委设置的社会科学奖励。
5.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出版与申报学科相关的高水平专著1部,相当于1篇T3分区论文;以第一作者在发达国家出版与申报学科相关的高水平专著1部,相当于1篇T1分区论文,撰写专著中一个章节相当于1篇T2分区论文(同一部专著最多只认定1篇T2分区论文)。专著折算成论文的数量不高于论文成果数量的1/2。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