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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在国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检查指导、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要求及标准

    第四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一般在校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日接待午餐禁止饮酒,晚餐一般不饮酒。用餐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学校单位协助优先安排在校内接待中心。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标准按照国家、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另配水果。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学校门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显示屏)。

    第八条 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等。

                       第三章 接待费用管理、审批及报销

    第九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先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会议通知等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因工作需要邀请来校的,或校友回校、人才招聘需接待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公函需接待的,应附接待情况说明,同时由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设立二级党组织的单位)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1位班子成员共同审签。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及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须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地点、费用等内容,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接待事项负责。公务接待费用报销严格执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于1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公函或会议通知、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接待监管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支出审核和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定,简化接待,厉行节约,建立公务接待台账,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年底一同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行为的监督和查访。对查访中发现的公务接待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学校将按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外事接待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处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科研接待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接待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制定的接待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及湖北省、教育部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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