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师选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富于创新能力的师资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才引进质量,规范教师招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聘原则
第二条 选聘教师岗位人员坚持全面考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择优聘用。
第三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岗位需要,选聘教师岗位人员应以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毕业的优秀博士生、博士后人员或高层次人才为主。要注重优化学缘结构,地球科学学院、资源学院、工程学院、环境学院和地球物理与空间信息学院补充本校博士毕业生比例不超过50%;其他学院补充本校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不超过30%。不得聘用应届定向生、委培生。
第四条 新选聘教师岗位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对于选聘博士毕业生确实存在困难的学科专业(如外语、体育等),经学校同意后可选聘优秀硕士研究生。根据学校《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地大校办字〔2012〕8号)规定,应聘学校博士点学科(含自设二级学科博士点)教学岗位的人员,应以师资博士后方式先进入学校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2年研究工作,待研究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后,正式确定成为我校教师;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做过一站博士后且已出站者,或达到学校引进优秀人才条件者,可直接通过选聘和考核程序来校工作。
第五条 坚持民主评议和集体决策,充分发挥专家、教授在识才和选才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选聘基本条件
第六条 学校对新选聘教师岗位人员规定基本条件和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具体条件和要求,但标准应高于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在年龄要求上,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7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1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5周岁;专任教师岗位对特别优秀的博士或博士后的年龄可适当放宽1至2岁。
(二)有连续2年以上出国经历的应聘者优先考虑。有2个以上进人指标的单位,新进人员中具有1年以上国外研修经历的比例须达到50%以上。
(三)应聘者的基础学历须为全国重点大学或国外知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硕士及博士阶段须为全国重点大学、国外知名大学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应聘者的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专业应与招聘条件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
(四)通过大学英语六级(425分以上),或持有效外语成绩(TOEFL90分以上或IBT80分以上,或GRE260分以上,或IELTS6.0分以上),或有在国(境)外连续学习进修1年以上的经历。
(五)普通话标准,具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和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六)应聘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近3年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与所聘用学科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2篇以上,其中理工科和有博士点的学科需达到学校期刊论文分类办法规定的T3及以上级别论文1篇,没有博士点的学科需达到T4及以上级别论文1篇。
第四章 选聘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教师选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其职责是审核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招聘条件及拟招聘人选,办理相关接收手续、签定聘用合同等。
第八条 新选聘教师岗位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同一学科(专业)要求集中进行面试考核。参加面试考核的应聘人员原则上为拟选聘人数的2倍以上。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成立教师招聘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教授专家、人事处、教务处(或科学技术发展院、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评估应聘者的思想品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按照招聘计划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处审核。
第五章 招聘程序
第十条 公布岗位。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教师招聘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校务会议研究。校务会议研究确定后于每年年初公布各单位教师招聘计划,包括岗位数量、学术水平和学缘结构要求、岗位职责等要素。
用人单位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博士点学科(含学校自设二级学科博士点)需同时在国际专业学会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个人简历、研究业绩、代表性学术成果、来校工作设想和不少于2封国内外同领域著名专家的推荐信,其中博士点学科(含学校自设二级学科博士点)应聘者,需提交1封本学科领域国外知名学者的推荐信。
第十二条 材料初审。用人单位按照学校招聘教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招聘计划和岗位需求,由教师招聘领导小组对应聘者提供的应聘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三条 同行专家主审。用人单位教师招聘领导小组委托本单位相关专业1名教授进行学术主审,主审教授主要对应聘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发展潜能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意见(附件1)提交用人单位教师招聘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面试考察。用人单位召开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参加人员为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和非本单位知名专家(由学校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派),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派人参加,组织应聘人员试讲、答辩,全面考察应聘者的思想品质、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工作能力、团队意识和事业心,根据面试情况并结合主审教授意见表决形成聘用意见提交用人单位招聘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拟定人选。教师招聘领导小组在本单位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推荐的人选中,按照招聘岗位数确定拟聘人选,报人事处审核。
第十六条 接收报到。用人单位组织拟聘人选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聘教师岗位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聘教师同行专家意见表》(见附件2)、《国内外同领域著名专家的推荐信》原件,参加面试考察的专家签到表,提交人事处审核。
人事处将学校审批意见通知用人单位,与体检合格的拟聘人选签订就业协议(或出具相关接收手续),拟聘人选须保证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完整并持国家及学校要求的证件按期办理报到手续。
学校、用人单位与新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进站博士后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特任教授(研究员)、特任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聘任办法》(地大校办字〔2012〕55号),新聘用的教师如达到申报条件并通过评审,学校提供安家费。根据《关于发放青年教师生活补贴的通知》(中地大(汉)人字〔2011〕11号)精神,学校对新来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发放人员范围见该文件)实施3年的生活补贴政策,其中博士1000元/月,硕士500元/月。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对新聘用教师岗位人员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对新聘用来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按500元/月标准提供1年的租房补贴。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在应聘阶段提供的材料(包括本人基本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简历、主要学术成果等)必须真实、准确;在考核过程中,或学校聘用后在审核人事档案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情况,学校将中止考核,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新来校青年教师的培养,明确培养目标,制订切实有效的培养举措。对新选聘来校的教师,学院(单位)要指定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提高新进教师的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新选聘教师岗位人员进行遴选及考核。未达到学校基本条件要求的应聘人员,或用人单位未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面试考评,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新选聘人员需与学校签订就业协议,为学校服务2个聘期(8年)及以上,且有附件条款的需要按照附加条款执行协议。按照学校聘用(任)制度改革精神,参加学校岗位聘用后,新选聘人员均须与学校签订岗位任务书;符合引进人才政策规定者,须签订《引进人才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每年7月,学校集中为新聘用博士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新聘用的硕士毕业生由学校协助湖北省人才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与学校签订《人事代理聘用合同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选聘实验教师和实验研究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