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本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委(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民主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在校级教代会召开之前召开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二级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统筹列支。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所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主席所做的工会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岗位聘用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本单位劳动酬金、奖金分配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部署,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部门的领导下,评议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领导干部人选工作;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提案的征集办理等相关工作依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代会提案工作条例》执行。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所做的决定事项必须符合学校教代会的原则和程序要求。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本单位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直接在本单位教职工中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本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因其它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人数一般按教职工总数的30%-40%设置。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中教师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具有高级职称者及民主党派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产生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三级单位根据选举方案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才能当选代表。三级单位将代表选举结果报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所在三级单位参加选举。非教学的二级单位所选代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代表比例。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分工会提名,经筹备领导小组协商确定,人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就二级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相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所在三级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二级教代会组织原则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时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任期五年。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团及有关负责人组成,分党委(党总支部)书记担任组长。筹备领导小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主要文件的起草;
(三)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做好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五)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第十五条 筹备领导小组负责主持召开二级教代会预备会议,全体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在每年召开二级教代会前,分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党委(党总支部)研究确定,并报请校工会委员会批准。二级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应提前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其主要议程如下:
(一)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作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财务工作的报告和其他有关专题报告;
(四)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六)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七)按评议干部方案组织民主评议;
(八)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方案进行表决,宣布表决结果;
(九)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致开幕词、闭幕词。
第十八条 教代会结束后,二级单位行政和工会共同向教职工提出贯彻大会精神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全体教职工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由分工会主席提出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分党委(党总支部)同意,可以召开二级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五章 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二级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就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做好交流沟通工作;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经验,提高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水平;
(七)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将教代会相关资料上交校工会存档;
(八)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地大党办发〔2005〕15号)即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