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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管理办法和费用开支标准
更新时间:2015-05-1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的使用和开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因公派出的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包括以下方式:
(一)学校临时派出(指由学校组团或个人因公出国考察、访问和校际交流);
(二)上级单位指派(指因公参加上级相关部门及社团组织的出国访问公务);
(三)科研合作(指教师因公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及科研合作等学术活动);
(四)人才培养(指学校因公落实上级和学校人才培养短期计划派出)。
第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访时间的界定。
临时出国人员因公出国时间一般为
12-18
天,不超过
30
天为标准界定。超过
30
天的因公出国人员,不享受临时出国人员的补助政策。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访人数。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访团组人员应严格控制规模,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如确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在出国申请中说明情况,并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出席国际会议或其它多边、双边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并报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增加出访人员。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访持照规定。
临时因公出国人员应按照外交部规定,持因公护照出访。确因时间等原因需要办理因私护照,需报国际合作处专家科备案。如未备案,学校将不予报销出国费用。
第七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全校出入境工作的管理。出国团组出访,由国际合作处根据出访任务编制出访计划,报送学校有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 出国费用原则上从各单位自有经费开支
(
如发展基金、福利费和代管经费等
)
,若需从预算经费开支,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要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出国费用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财务处、国际合作处严格按照出国任务审批件中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定的出国天数核定报销。
(二)国际机票必须凭出票单位开具的原始发票和国际机票原件及登机牌报销。
(三)由学校组团或个人因公短期出国考察,出国期间的所有活动以及费用如已委托旅行社,回国后不予报销住宿费和补助伙食费、公杂费及零用钱等费用。
(四)报销出访费用必须由经费支付单位的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国际合作处审核。
(五)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六)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七)按上级文件规定,学校不提供制装补助费用。
(八)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九)在境外期间,因教学或科研需要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须在实验室设备处办理入库手续,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有关票据后,到财务处报账。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由个人在境外购置。
(十)学生因参加比赛、访问等出国和我校教师因私出国探亲,不享受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补助政策。
(十一)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家属(配偶、子女等)出访,如随出访,其费用自理。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在国外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一般出国考察、访问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
10
天以内的,发给
50
美元;超过
10
天的,从第
11
天起,每人每天发给
5
美元。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个人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团组出访确有必要赠送礼品、宴请的,必须遵从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
133
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93
)财外字第
834
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与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因公出国人员不得在国外期间因私购买礼品回国后报销。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应附中文注明的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六条 以人才培养方式渠道出国人员(指学校因公落实上级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科研合作等超过
30
天的短期和中长期派出计划),可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人员资助标准进行经费总承包;根据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选派出国长期任教(指在国外工作两年或以上)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在国外期间的待遇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
教财
[2005]16
号
)
执行。以上两类人员的有关出国费用,由学校人事处予以审核报账。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和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具体出国补助标准,由国际合作处、财务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负责实施包干或在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费用报销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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