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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交通运输报废积压物资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行政办公和交通运输报废物资的管理,合理利用报废物资,做到物尽其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包括行政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与设备相配套的附件、低值耐用品以及其它废旧物资。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行政办公、交通运输设备报废与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二、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四条 行政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设备的耐用期已过,无使用价值的;

  2.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行政、办公、生产的需要;

  3.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配件无法补充,无法修复的;

  4.主要基础件损坏严重、维修费用过高;

  5.因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报废的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到后勤管理处领取申请报废表,并填报(一式三份)送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查。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如下:

  1.原值(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一次报废总价值10万元以下的,需报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2.原值(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除需报后勤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外,还要报教育部审批;

  3.原值(单台价值)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除需履行上述的报废手续外,使用单位还应提供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等资料(包括运行机时总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情况等)。

  第六条 凡丢失的设备,按丢失事故处理,不能按设备报废处理。

  第七条 报废物资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两次,分别为上半年五月份和下半年十月份,特殊情况可作临时处理。

  第八条 对已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毁和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经拆装修复的行政办公设备单独建帐立卡管理。凡申请物资报废的单位,要将报废物资相对集中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回收,并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报废设备清单,优先提供有关单位进行再利用选择,充分做到物尽其用。报废物资的再利用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九条 对于确实不能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的处理,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监察、财务等部门及相关设备技术专家参加的评议小组,对其进行竞卖或议价处理。

  第十条 报废物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处。报废过程中发生的必须的清理费用,如废物鉴定费、资料文印费、运输费等,直接从变价收入中列支,最高控制在30%以内。

  第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后勤管理处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办理帐、卡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反映在年报中。

  第十二条 行政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的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毁损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赔偿。造成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除经济赔偿外,还要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资产。对违反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处罚。

三、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制订的类似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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