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报废、积压物资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报废、积压物资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积压物资,做到物尽其用,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物资,包括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和材料。
第三条 实验室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教学、科研报废与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二、报废物资的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报废手续:
1.设备的耐用期已过,无使用价值的;
2.设备老化,机型已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及生产的需要;
3.仪器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配件无法补充,无法修复的;
4.主要基础件损坏严重、维修费用过高;
5.因耗能大、效率低,属国家统一公布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 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到设备科领取申请报废表,并填报(一式三份)送设备科。由设备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和审查。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如下:
1.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下,一次报废总价值十万元以下的,由实验室设备处审批;
2.单台价值五万元以上,一次报废总价值十万元以上的,需报实验室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3.单台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除实验室设备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外,还要报教育部审批;
4.单台价值在十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报废,除需要上述的报废手续外,使用单位还应提供该设备从购置到报废全部过程的使用效益报告等资料(包括机时总数、培训人员总数、发表论文总数、科研项目总数、获奖总数、校内外的影响及为社会发展所作贡献等)。
第六条 凡丢失的仪器设备,按丢失事故处理,不能按设备报废处理。
第七条 报废物资处理的时间,一般每年安排两次,上半年在五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特殊情况作临时处理。
第八条 对已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毁和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设备科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凡报废物资的单位,要将报废物资相对集中后由设备科组织回收,并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报废仪器设备清单,优先提供有关单位进行再利用选择,凡能利用的要做到物尽其用。再利用工作由实验室设备处组织。经拆装修复的仪器设备单独建帐立卡管理。
第九条 对于确实不能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的处理,由设备管理、监察、财务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对其进行竞卖或议价处理。
第十条 报废物资残值收入全部上交校财务处。收入按7:3比例提成,即70%上交学校,30%部分作为报废物资鉴定费、资料文印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已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由设备科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办理帐、卡的注销手续,并及时反映在年报中。
三、积压物资的处理
第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物资:
1.因教学、科研、开发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使用期长,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科研、开发要求的;
3.重复购置多余的。
第十三条 经各单位确认的积压物资,先填报积压可供调剂物资清单,由设备科组织回收。
第十四条 积压物资的处理,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将各单位上报的积压物资在校园网上公布,询求新的用户。并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拨手续。
第十五条 若需求方属校内单位,可到校设备主管部门办理校内转移手续。若需求方属校外单位,可到校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调拔手续,到财务交款后,凭提货联发货。
第十六条 积压物资处理所得收入,用于有关院(系)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