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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代管款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05-18

为了加强对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相关财务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代管款项的范围和内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党费、团费、学生会会费、学会会费、协会会费、工会会费、会议费等。

  (二)按照上级规定或按照校内管理部门的委托,代为从职工工资中扣取,有特殊指定用途的费用,如防汛费、统筹费、其他扣款等。

  (三)经学校同意,校内有关部门为新生提供学习和生活用品或服务,委托财务处代为收取的新生代收费,包括体检费、户口迁移和办证费、教材费、军训用品费、生活用品费、一卡通生活费等;

  (四)财务处相关科室因管理和结算工作需要,对某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的款项,可以设立代管款项项目进行过渡管理,如结算科的内部结算帐户、上级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已经核批给职工但要求学校代发的职工住房资金等。

  下列经费不属于代管款项范围:各种报名考试费、培训费、租金收入、科学研究费,以及从学校预算经费分立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应分别列入收入和预算项目进行管理。

  二、代管款项的委托和管理程序

  代管款项的核算和管理由校财务处负责。委托单位有款项需委托代管的,需提交相关委托函(通知)等,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费项目设立申请表》,将上述资料交财务处。对接受委托的款项,财务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处经费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项目开立的审批,设立专用项目,实行统一核算和监督管理。

  代管款项的委托代管应有一定的期限,财务处根据代管款项的具体情况设定不同的项目有效期:如果经费来源为经常性、长期性的,代管项目有效时间可以设为长期;对于各类临时代管项目,则根据委托协议设定存续时间。财务处要定期对代管款项进行清理,原则上每年应清理一次。对于超过项目设定存续期的代管款项项目,应予取消;对于虽然没有超过存续期,但连续两年无发生额的,也予以取消。

  三、代管款项的使用和审批

  代管款项使用权属于委托单位或个人。委托单位或个人对款项来源和经济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各委托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内部经济责任制,明确“一支笔”审批责任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务处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对代管款项进行核算。代管款项的使用要坚持先收后支,不得超支坐支。经费使用原则上按照委托单位或个人所报预算范围执行,但用于个人福利和酬劳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0%

  代管款项开支的审批权限为,单笔五万元以下由代管款项负责人签字,超过五万元,需同时按照学校大额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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