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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合同审核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15-05-18
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工程审计的合法性和效益性,将工程审计由事后结算审计转移到事前风险防范与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字〔200855号)的精神与教育部对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签署的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工程的主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具体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网络布线、安防布线等。

  2.经过招投标程序且合同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主要内容

  主要审核合同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包括是否表述清楚、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等。具体如下:

  1.合同文本选择是否符合要求。选择顺序是否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一条进行。

  2.合同主体资格是否明确。最终签署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否遵守《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合同主体的规定。

  3.合同标的是否明确并合法。合同标的是否严格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的金额填写。对于进行商务谈判形式签订的合同,是否有管理单位提供参与、谈判人员会签的商务谈判记录。

  4.合同所包括的工程范围是否明了且无争议。合同是否明确了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的表述是否有重复、模糊或产生歧义的地方。

  5.工程造价计价原则是否一致。合同结算的计价原则是否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套用定额一致;工程变更部分套用定额及优惠比例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6.优惠比率是否明确。是否明确是税前优惠还是税后优惠,是否明确所有工程内容(包括变更部分)都按相同比例优惠。

  7.工程款结算是否明确与合规。工程款的支付比例、时间是否明确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是否明确以最终审计为准;工程审计费的支付是否明确等。

  8.工期计算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工期的确认与计算方式是否有明确的前后时间点。

  9.变更及索赔的处理方式是否合规。变更办理的时间要求、变更所涉及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工程变更的办理程序及确认方式是否符合学校相关的规定。

  10.复核“管理单位对投标书的分析说明”是否真实、全面。

  三、审核程序

  1.管理单位提交合同审核时,须填写合同审核联系函(表1),并提供合同初稿及相关资料。

  2.自收到管理单位的合同初稿及齐全资料的次日算起,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之内根据本办法组织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并送达管理单位。

  3.审计部门所出具的合同审核意见书(表2),仅对上述审核范围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作为管理单位签订合同的参考。管理单位若对意见书有异议,应在3日内与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并形成一致意见。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提交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管理单位在签署完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需将审计审核后签订的合同原件1份送审计处备案存档。

  5.对未经合同审核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有权不予开展工程结算审计。

  6.审计处将在网上的合同查询系统中,向相关部门提供合同审核的查询服务。

  四、送审要求

  1.合同初稿,须经过管理单位初审后送审。

  2.主合同,若签订补充协议,则须提供已经签署的主合同。

  3.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须盖有招标机构的公章。

  4.招标答疑文件,须盖有招标机构的公章。

  5.预算书,须盖有管理单位公章,若是委托事务所进行编制,则须提供报告书原件。

  6.拦标价报告书,须提供原件。

  7.投标书,须是中标单位投标书的正本。

  8.管理单位对投标书进行简要分析的说明(表3)。该说明主要说明投标书是否完全响应了招标文件。应主要包括对投标报价的错漏项分析、算术性错误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明显差异单价分析等相关信息。

  9.资格预审资料。

  10.相关表格在审计处网页上下载。

  五、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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