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有效措施。学校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和学校部署,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校属产业等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对相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其中主管责任又包括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本办法中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基于其特定的职责而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基于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由自己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而应当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虽然领导干部按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没有直接管理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该单位的所有行为都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而应负有的相关经济责任。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中、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级、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干涉和拖延,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
(一)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由组织、纪委(监察)、人事、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由组织部、审计处牵头。领导小组设召集人一名,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和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二)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及需要安排,一般至少一年安排一次。由组织部、审计处汇报经济责任审计的进展、成效及工作困难,接受校党委常委会的指导。
第三章 审计立项
第九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确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一般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对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初步意见,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最后由组织部下达审计委托书。
(二)审计处根据组织部下达的审计委托书,按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的审计计划,依据规范的程序,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由组织部会同审计处直接确定审计;若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项目的,由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确定,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领导干部的届中、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与委托,一般应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审计处据此确定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章 审计程序与方法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确定后,按下述工作程序实施:
(一)审计处开展审前调查并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二)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织召开经济责任审计布置会,部署学校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工作重点及审计要求;
(三)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审计处召开审计进点会;
(五)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七)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八)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召开审计情况通报会;
(九)组织部、审计处组织审计“回访”工作;
(十)组织部、审计处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十一)审计处进行档案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收到审计委托书后10天内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各项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成立审计组,并指定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审计组一般应在审计实施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审计核查工作,特殊情况下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审前调查可以采取座谈、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充分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审计处应组织到审计单位召开审计进点会,了解审计需要的有关情况,并通报审计时限、审计纪律及办公联系电话等,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供述职报告及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第十七条 审计通知书和经济责任述职报告及准备资料清单发出后,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按审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被审计人应向审计组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书面报告并于审计组实施审计前送交审计组;
(三)被审计人应就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收到上述资料后,通过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程序,按照审计规范和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第五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与时限
第十九条 对学校有关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或部门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或本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来界定审计内容,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内容开展:
(一)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各种费、利上缴学校情况;预算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二)经济决策情况。
(三)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债权、债务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二十条 依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中对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的分类原则,高校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六类:财务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院、系、所、中心等负责人;附属中、小学校校长、校医院负责人;其他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要根据不同部门各自承担的经济职责不同,确定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以近2年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章 审计报告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对其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其意见书面返回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认真复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务必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必要时可由审计处组织再次听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或组织审计组人员再次核对相关资料与数据。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法,主要利用业绩比较法、量化指标法、环境分析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有效的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被审计人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业绩与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其功过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依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七章 审计结果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应分别报送被审计单位主管(联系)的校领导、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召集人及校长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应主送组织部,抄送纪委(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由组织部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考核、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并根据审计结果的不同情况进行运用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为干部任前谈话的一项内容,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预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认真研究审计处提供的审计信息,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
(二)要重视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反映的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检查和处理有关案件时,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通报,召开通报会。通报会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召集人主持,召集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三级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及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被审计单位主管(联系)的校领导及其它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一)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由被审计人承担的一般经济责任和存在问题,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处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认真整改,需要进行处理的由审计处报请学校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或处理。
(三)发现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有严重违反国家法纪和学校规定的,可另作专项审计处理;对违反财经法规、党纪、政纪或触犯刑律的由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部、审计处要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回访,了解整改的具体做法、整改成效及整改困难。总结整改中好的经验,尽力协助解决整改中的困难。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领导干部新任期的基期数据,有利于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同时也为相关审计事项提供参考和基础性审计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般由审计处自行完成,特殊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可聘请校内外财务、审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属产业下属企业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1999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