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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相关负责人及时确认收入的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5-05-18
      为了严格执行高校财务制度关于高校及所属单位依法组织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获得的各项收入应在收入实现后一个月内及时确认的规定。解决目前学校科研经费等款项到款银行票据没有载明收款二级单位与个人信息,财务处无法及时将收入确认到各单位收入项目卡和科研项目导致收入大量挂账的问题。避免因此造成对单位和项目的资金使用的影响,提请各相关单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协助确认收入,特制定该规定。

  一、对合作单位填写银行票据的要求

  在合作单位向我校汇款或转账前,务必要求对方在银行票据的用途栏载明我校收款二级单位或联系人简明信息。

  例如:若是地空学院工程硕士学费,写明“工程硕士学费”外,同时注明“地空学院”或学院联系人姓名。若是科研经费,写明“科研项目费”外,同时注明科研项目负责人姓名。若是计算机学院会议费,除写明“某某会议费”外,同时注明“计算机学院”或学院联系人姓名。

  二、各相关责任人及时了解到款信息

  相关责任人应经常通过浏览财务处网页“数据查询”到款查询了解到款情况,关注和辨认与本单位和项目相关的收入,并及时到财务处开具收款票据,将收入确认上帐。

  三、财务处对长时间无人认领的收入的处理

  收入自到达学校银行账户起一个月,若仍没有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认领的,财务处将把有关到款信息在财务处网页公示10日。若仍未被认领和确认的,财务处会将其作为不明收入按原渠道退回。由此造成的不便与损失由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四、本规定自200810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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