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国防科技项目顺利完成,提高我校整体科研水平和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三条 国防科技项目实行学校与院、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单位”)两级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技处军工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工办”)负责学校国防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学校承担国防科技项目应具备的各类资质的申请、报批;
2.制订国防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3.负责组织学校各类国防科技项目的申报、合同签订等工作;
4.负责国防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上报;
5.负责组织国防科技项目申请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报成果奖励等;
6.负责国防科研基地的申请、立项、建设及业务管理。
第五条 基层单位是学校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本单位国防科技项目的申报、合同的洽谈、审查及实施;
2.负责为本单位国防科技项目提供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人员、安全保密设施及相关政策方面的保障;
3.负责本单位国防科技项目的保密及质量管理;
4.协助军工办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组织和督促项目组按时报送有关项目的各种材料。
第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负责人由学校在岗科技人员担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间拟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接受学校及基层单位对项目的管理,并负责组织所承担的国防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编写国防科技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立项合同;
2.编制项目的实施计划,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3.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军品用户及学校的要求,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4.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研究并通过验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鉴定、成果登记及申请奖励所需材料;
5.具体负责本项目的保密及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申报,应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指南或计划及委托书,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申报程序进行。填写《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任务书》、《合同书》等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格式要求,经申报者所在基层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军工办审核统一申报。
第八条 国防科技委托项目,由军工办会同基层单位组织对外洽谈及签订军工科研合同书(或协议书)。
第九条 拟申报的重大项目,由军工办组织有关专家先期进行可行性论证或答辩,通过后方能申报。
第十条 学校鼓励校内基层单位联合承担国防科技项目。对跨院(中心)的项目,由军工办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项目立项后,由牵头基层单位负责组织子项目分解,负责与各有关单位签订子项目合同,由军工办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项目批准或合同、协议生效后,基层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署《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技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与责任,项目才能正式启动。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项目启动后,基层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技项目综合信息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任务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原定技术指标或合同、协议的规定。确因客观因素必须变更的,须经军工办同意并书面报告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单位,经同意后方能变更。
项目组成员及科研工作量须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军工办审查同意后方能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部门或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具体要求,及时填报项目实施计划的进展报告及其他书面材料,跨院(中心)的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书面报告,由军工办统一上报。
第十五条 军工办与各基层单位对国防科技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经费遵循按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报项目经费预算,经费的使用尽量符合预算,各项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防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管理规定,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在必要时须接受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组全面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关于成果鉴定或验收的规定要求,提供鉴定或验收所需的书面材料,经所在基层单位及军工办审查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组织鉴定、验收。
第二十条 鉴定、验收材料的内容包括: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研制工作报告;研制技术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查新检索报告及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保密及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技密级确定和密级变更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从项目申报开始,就应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制度。特别要注意涉及军工项目的计算机及其它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切实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杜绝军工项目和民用项目共用计算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及有关人员,未经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将研究成果、研究论文、技术方案或实验数据等公开发布或发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防科技项目综合信息表